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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集中采购机构之间构建“竞争”机制(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8-20  浏览次数:7
核心提示:需要构建六个方面的竞争机制建立采购价格竞争机制。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经常听到一些采购人反映,他们采购的电脑等产品的价格比市

需要构建六个方面的竞争机制

建立“采购价格”竞争机制。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经常听到一些采购人反映,他们采购的电脑等产品的价格比市场上的供应价还高,也有一些人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效果表示怀疑等等。这些现象充分显现了采购价格指标的重要性。我们实施**采购的目的就是要充分节约采购资金,对此,大家无需忌讳,更没有必要回避对资金节约问题的探讨和披露,这是《**采购法》明确规定要实现的目标和宗旨之一。不仅如此,在《采购法》中还明确要求,“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价格┄┄的要求”,并对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的资金节约效果作出了定期考查且公布考核结果的规定。对此,各地**采购管理机构只有不折不扣地对集中采购机构的代理采购价格情况进行考查,分析,并公示采购资金的节约率效果,才能督促集中采购机构精心组织采购。对采购效果不理想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将不再委托他们采购,转而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这样就能在集中采购机构之间形成一种竞争意识和压力。

建立“采购效率”竞争机制。一般来说,采购项目实施都是要通过一定的法定程序,需要一定的时间,不仅采购代理机构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用于准备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等,而且,还必须要预留一定的时间给潜在的投标人,让他们有一个咨询、决策、编制投标文件的过程,同时,采购代理机构的开标、评标、定标等环节还需要一段时间,因此,完成一项采购业务是需要花费一定时间的,而如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不认真,甚至于发生流标、废标等现象,那将会更加拖延了采购时间。而采购人的采购项目一般又都是他们行使职能工作所必需的,甚至于有的还是急需配置的,对此,作为采购代理机构必须要充分提高代理采购工作效率,不仅要提高采购成功率,而且要加速各个采购环节的工作节奏,并约束、精简各个不必要的操作步骤,以尽可能节约时间,提高工作效率,满足采购人需求。

建立“采购质量”评比竞争机制。一般来说,衡量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质量,至少要包括采购项目质量,以及采购工作质量两个方面。其中,采购项目的质量高低直接影响到采购人的正当权益,以及**采购资金的使用效果,是衡量采购结果的最重要指标。而采购工作质量则是衡量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如果采购代理机构的代理环节经常发生失误,或者经常有采购人、供应商提出质疑或投诉,甚至于诱发**事件等,尽管有时不会影响到采购项目的质量或采购人的需求等,但,随着采购代理机构形象的丧失,**采购的外在形象也很不光彩。因此,必须要在集中采购机构之间建立起“采购质量”竞争机制,旨在督促集中采购机构努力工作,提高采购项目质量,减少各种误解、质疑、投诉等,维护**采购形象。

建立“代理采购业务”竞争机制。在《**采购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第四条明确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财政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对不同地区的采购代理机构来说,尽管他们代理资格的认定工作是由各个不同的省级财政部门办理或决定的,但因其标准是统一的,且只有一个,因而,采购代理资格的法律效力在全国通用。在《**采购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第十条更是明确地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依法在全国范围内代理**采购事宜┄┄”。因此,**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无论是在哪个省取得的,都有在全国范围内接受代理**采购业务的权利,而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采购代理机构依法自由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的**采购市场。反过来说,采购人究竟会委托谁作为其项目的代理采购机构,就有了自己的选择权利,这就使得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不得不形成业务竞争力。

建立“采购业绩”竞争机制。实际工作中,一般的集中采购机构都是非营**业机构,他们代理的业务量大小与其工资、福利待遇等都没有直接联系,这就容易使得少数集中采购机构存在“干多干少一个样”的执业思想。因此,作为**采购管理部门,必须要加大对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业绩的考核,并定期公布考核结果,对代理采购业务量明显偏少的集中采购机构必须要责令其分析问题,查找原因,是服务态度满足不了采购人需求,还是采购技术水平偏差等原因而导致采购人不想委托他们采购,还是其他什么原因。只有这样毫不隐瞒地公布采购业绩,才能在集中采购机构之间形成实质性的竞争压力和动力。

建立“服务质量”竞争机制。根据《**采购法》的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必须要无条件委托给集中采购机构代理实施。而集中采购机构的职能依法也是“强制”代理**集中采购业务,这就很容易导致有些地方的集中采购机构在代理采购活动中,服务态度比较“傲慢”、不温和、不积极、不主动,从而很容易诱发采购人的反感情绪等。在《采购法》的第六十六条中,也十分明确地将采购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作为一项监督考核的内容之一。为此,必须要加大对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在服务水平、服务态度、服务形象等方面的考核、考查力度,对社会影响不好的,必须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必须要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等。而采购人,也可以选择服务态度好的采购代理机构。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激发集中采购机构的服务热情和竞争意识。(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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