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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集中采购机构之间构建“竞争”机制(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8-20  浏览次数:7
核心提示:为了进一步提高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效率和代理质量,不断优化集中采购的组织实施形式,打破集中采购机构缺乏竞争活力的现状,财政

为了进一步提高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效率和代理质量,不断优化集中采购的组织实施形式,打破集中采购机构“缺乏竞争”活力的现状,财政部在《2009年**采购工作要点》中明确指出,今年要“在省一级范围内,探索采购单位择优选择集中采购机构的竞争机制┄┄”。而面对集中采购机构都是“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吃的都是财政饭,并有强制代理集中采购业务的法定职能等特点,要在集中采购机构之间“构建”竞争机制,确实是一项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在此,笔者先浮浅地谈谈个人的观点,以同大家一起探讨、交流推进集中采购机构竞争机制的方法和措施。

当前集中采购机构的基本性质和特点

集中采购机构是**采购业务的“强制性”代理机构。《**采购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从《采购法》的这条规定中不难看出,对任何采购人的任何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都必须要全部、无条件地委托给当地**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反过来说,任何地方的**集中采购机构,都是强制性代理纳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采购项目的专业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是一个“非营利性”的事业组织。《**采购法》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指出,各地**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必须是“非营利”事业单位。由此可见,目前各地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一般都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服务机构,更不是一个把代理采购活动作为经营和营利手段的经济实体。

集中采购机构是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由于集中采购机构要接收采购人的委托开展采购业务,免不了要与采购人签订委托协议,同时,还可以受采购人之托为其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等。因此,《采购法》中明确规定,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立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要对自己的事业行为、商业活动等承担相应的风险,并依法承担不可推卸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现行集中采购机构运行机制存在的弊端

由于集中采购机构的运行经费都是财政供给,这就使得其与财政部门之间存在的经费拨付关系,有可能影响到监管与操作之间的相互牵制关系。按《**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财政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其目的就是要使**采购的管理职能与相应的实务操作相互分离、相互牵制、相互监督。而实质上,即使有不少的集中采购机构是单独设立的,但,由于集中采购机构的所有运行经费和一切费用开支等,都是由财政部门安排和拔付,并且还要其保障“供给”,这就使得集中采购机构与财政部门之间仍然存在着一条看不见的利益牵连关系,从而使得集中采购机构的分设只是一种形式而已,难以阻断他们之间的实质性“联系”,如果财政部门中有人想要从中**,那么还是很方便的,也是非常“顺利”的。

由于集中采购机构是集中采购业务的法定代理机构,这就使得从业人员不愁没业务,不愁没经费,因而工作没有压力和担子,没有责任和风险。按《**采购法》的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必须要无条件委托给**集中采购机构统一办理,这对集中采购机构来说,他们的主要职能就是行使好**授权的集中采购业务,而与其他采购代理的中介机构不同,集中采购机构有固定的采购代理业务,没有业务风险,也不愁经费来源,这就使得部分采购工作人员不思进取,缺乏应有的敬业精神,工作上没有责任心,思想上没有忧患意识等等,从而容易导致采购项目的质量难以得到提高或有效的保证,甚至于还会滋生出一些弊端或腐败行为。

由于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性的单位,其一切活动经费全由财政负担,这就容易滋长铺张浪费行为,增加事业运行成本,浪费财政资金。由于集中采购机构的职能所致,他们经常开展一些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等活动,少不了要抽调和聘请一些采购评审专家和纪检监察人员等等,因而经常会发生一些活动经费,如果再遇到少数贪图安逸或享乐的人员,将其评标地点、竞争性谈判的场所等安排在宾馆、游乐场所或风景区等等,那么费用开支将会更大,这些吃的、玩的、用的等全部都由财政预算负担,而采购工作人员等并不一定感到“心痛”,说不一定还无所谓,从而白白地浪费了财政资金,增大了采购操作的运行成本,实在是有悖于**采购的原则和宗旨。

由于集中采购机构的从业人员定位为事业编制,受制于同级**管理,从而使其业务操作也难以摆脱**有关部门或人员的干扰和束缚。在实际工作中,几乎所有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人员,其性质基本都属于事业人员,其人事管理、考核、晋升、提拔、调动与安排等等都由当地**的有关部门直接管理,这就容易使得有些****等“巧妙地”利用其身份或权力,变相介入具体的**采购活动,大搞暗箱操作。从近期公开曝光的全国15位交通厅长前“腐”后继的案例就可以说明这一问题,按理,这些厅长们都应无权参与交通工程的招投标活动,但,他们都凭着对相关人员的人事管理权限等等,就很顺利地实施了他们的暗箱操作行为,这就充分说明,招标采购机构的工作人员,若其人员性质上,受制**有关部门的管理,就有可能影响其业务工作的独立开展。

由于集中采购机构的强制性代理业务,缺乏具体明确的质量和效益目标,因而容易导致实际采购效果难以最大限度地达到**采购的目标宗旨。对集中采购机构来说,它的主要职能是行使**授予的集中采购业务,与其他采购代理中介机构不同,它有固定的代理采购业务。至于代理采购的质量如何,谁也不会“保证”或“打包票”。尽管《**采购法》第六十六条规定:“**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集中采购机构的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可对采购业务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的效果来说,是否有一个比较客观公正的评判和考核标准,是否有足够的力量对每宗采购业务进行考核等等,这一系列的工作都不具备可操作性,也很难操作到位。因而对集中采购机构来说,他们工作质量的高低,一般就没有人能够有时间去“评说”,也没有人会对他们的采购质量制定一个考核标准或指标等等,而只能要求他们“尽量”去满足采购人的需求,“尽量”去提高采购质量和效果等等。这样,质量要求不高、业务学习无动力,采购结果自然就难以最大限度地实现**采购的目标和宗旨。

激发集中采购机构竞争机制的有效手段

科学设置必须要经过竞争才能上岗的采购岗位,为从业人员搭建竞争平台。任何工作的竞争活力都是以具体的岗位操作作为实施载体的,因此,要让集中采购机构形成“竞争机制”,就必须要通过具体的岗位工作来实施,这就需要给集中采购机构设置一定数量的采购工作岗位。在《**采购法》第六十二条中明确表示,“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人员应当具有相关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符合**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对此,只有先对集中采购机构的各个专业岗位提出具体的任职资格和要求,对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再进行“竞争”上岗,一岗一人,对没有岗位的或不符合岗位任职规定的,或不能胜任相应岗位工作要求的采购从业人员必须回避相应的工作岗位,或调离集中采购机构。这样就能“激发”采购从业人员的工作热情,相互之间就能形成“能者上、庸者下”的岗位竞争机制。

对采购从业人员实行“专业技能”管理,通过择优选用岗位人才激发竞争活力。按照规定,采购工作人员不仅要熟知《预算法》、《合同法》等经济法律法规,还要熟悉《**采购法》、《招投投标法》等**采购方面的专业性法律规章制度,以及相关方面的专业技能,特别是要有过硬的实践操作能力,即专业技术能力。可在实际工作中,不少的从业人员虽然在**集中采购机构内部工作,但对他们的专业技术能力无法客观评价,管理者心中也没数,采购人也不放心。而如果我们能对采购操作人员的技能实行严格的“专业技术”分级管理,那么,采购操作机构或采购管理部门就能对工作人员的技能有一个公平的了解,而不是凭主观评价。同时,对采购从业人员实施“专业技术”分级管理,所有采购人员的技能高低就会一清二楚,那么,采购操作机构在具体的采购实务中,就可以将从业人员的技能与采购操作岗位进行挂钩管理。对一些专业技能较好的从业人员可以“委以重任”,让其专门从事技能比较重要、采购环节比较复杂的岗位工作,对一些技术要求高、质量要求严的采购项目,也可以直接交给那些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人员去负责采购。这样,把“专业技能”与操作岗位直接挂钩,就可以充分发挥各人的技能特长,有效提高招标采购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激发工作热情。

对采购工作人员实行从业资格管理,通过打开进出口通道,促进人员流动,增强其工作压力。大家都知道,**采购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它要求工作人员不仅要熟知经济领域的法律规章制度,还要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等,这些都是从事采购工作的人员必备的资格条件。而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地方、有些人员却利用设置**集中采购机构的机会,“大肆安排”一些不符合规定条件、没有相应资格能力的人员进入采购操作岗位,这势必会影响采购工作的质量和效果。而如果我们能对采购操作人员实行严格的“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则就能严守该行业从业人员的入口关,从而从制度上保证了采购工作人员的资格要求。同时,对采购工作人员实行“从业资格”管理,还有利于增强采购操作人员的责任感,提高采购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根据《**采购法》的规定,集中采购机构对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教育和**,对此,如果我们对采购工作人员实行从业资格管理,就可以通过设置具体的“从业资格”方面的考核内容,一方面,对打算需要从事采购工作的人员进行先期的测试与考核,对不合格的人员可以直接拒绝其从事**采购操作工作;另一方面,对目前在职的采购工作人员,如果在“从业资格”考核中不能过关的,则要取消其从业资格,或调整其工作岗位。这样,通过对采购工作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就能促使采购操作人员在其具体的采购过程中,慎重操作、自觉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自觉地做到廉洁自律、反腐防变,从而达到有效地提高**采购的工作质量的目的。

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业绩考核,并公开发布考核结果,促进集中采购机构增强责任心和危机感。毫无疑问,实施**采购的目的和效果是综合性的,不仅要节约采购资金,还要公开、公平竞争,还要兼顾国家和社会利益,还要促进廉政建设等等,因此,要评价集中采购机构的代理采购效果,只有进行全方位的考核检查,才能真正揭示集中采购机构的业绩,并且,也只有将考核结果公示于社会,也才能引起集中采购机构的重视,同时也才能激发他们之间开展实质性的竞争。具体的考核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一是从采购节约率来看,一般来说,对同样的采购项目,其采购节约率越高,相应的工作效果就越好;二是从供应商参与投标的竞争程度来看,参与的供应商越多,竞争越激烈,采购效果就越明显;三是从采购项目的质量来看,项目使用正常,没有发生意外事故,采购人基本满意,就能说明采购操作达到了预期的工作效果;四是从事后服务和兑现承诺措施上来看,供应商是否及时为采购人提供服务,也与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效果有着一定的联系等等,所有这些都是重要的、最直接的实绩考核内容。

将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效果与非集中采购机构进行对比分析,并找出差距,以挖掘竞争潜力。在不少的地方,那怕是在一些县(市),代理**采购业务的机构有许多,有**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有部门或行业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有中介性质的采购代理机构等,但只要有财政部或省财政厅统一颁发的**采购业务代理资格,都是具有合法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都可以为任何一个地方的采购人代理**采购。因此,我们可以将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业务的业绩指标,如,节约率、采购价格等,与非集中采购代理采购的指标进行比较,并为集中采购机构找出工作中的差距与不足,同时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要求集中采购机构限期提高其工作效率和采购效果。这样,就可以对集中采购机构有一个促进作用和鞭策效果。

将本地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效果与外地集中采购机构相比较,通过同行竞争找差距来激发竞争活力。对公开招标等采购方式而言,在相邻的行政区域之间,相同的采购项目,其采购价格一般是没有什么多大差别的,为此,要充分挖掘集中采购机构工作效能,寻找采购代理采购工作方面存在的差距,有效激发集中采购机构竞争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就可以将本地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的业绩情况与外地集中采购机构相比较,必要时也可公示比较结果,或责令当地集中采购机构到外地去取经学习,以增强监督力和促动力,激发集中采购机构之间的竞争活力。(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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