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法的行政管理功能
(一)优化**资金使用效率
所谓优化**资金使用效率,这即是指**应当力求以最有利的价格条件采购到质量最能同需要相符之货物、工程及服务,毕竟“行政的价值目标是行政效率最大化,并进而最大限度地增近社会公益。”[1]**采购法便主要从以下两方面入手,较好的实现了优化**资金使用效率的目标:
首先,**采购法实现了对**采购规模效应的规范。**采购量占市场份额越大,供应商产品对**采购市场依赖程度越高,**采购活动对市场价格的影响才越大,也才更有可能获得价廉物美之产品。反之**采购量占市场份额愈小,则对市场价格影响就愈小,较难以自己心仪的价格获得所需产品。故而,**采购的规模效应非常重要。为保障**采购活动能够真正实现规模效应,**采购法功不可没。通过在立法中明确公平、公正的采购原则,规定公开招标具体方式,可极大地增强**采购过程透明度,规范**及其下属机构的支出行为,使财政支出由预算、招投标到**采购合同之正式签订、供应商供货的整个运作过程置于法制监督轨道之下,从而确保其实现真正的规模效应。
其次,**采购法最大化地实现了对商业竞争之合理利用。我们知道,**采购与个人、企业购销活动截然不同。第一,**的采购活动必须通过具体自然人作为代理者来完成。但既然是由具体自然人完成的,那势必或多或少带有自身的选择偏好。且这些自然人平时大多为**雇员,从事的是**行政工作,较之普通商业活动人士,在商业竞争技巧运用上难免会产生力有不逮之感;第二,**代表的是国家公权力,而国家公权力往往在大众话语中又是一种“高不可攀”和“财大气粗”之象征。那么在商业谈判中,不仅供应商时常故意抬高价格,甚至采购者自己有时也觉得此类活动使用的是**资金,与自身眼前利益风马牛不相及,为求双方尽快达成合意,违背价值规律也是可以容许的。如此这般,**采购就完全无法借助商业竞争手段实现资金使用的最优化。有鉴于此,通过事先制定的**采购法,可以对**采购的具体方式和监管制度作出明确规定。而有了采购的具体方式,个人选择偏好的范围就会极大缩小,且即便是不谙于此道的非专业人士也能按图索骥开展采购活动;有了监管制度,强化对具体采购者职责的约束,他们顾及切身利益为免受责任追究,自会慎之又慎和供应商进行磋商,尽量减少不必要财政资金浪费。
(二)推进**廉政建设
**廉政建设,即国家通过立法来实现对行**力的监督制约,尽可能消灭权力寻租现象,建立起清廉高效的一系列**机构。众所周知,权力滥用与失衡是腐败滋生的温床,若能实现对权力的全方位制衡,那么腐败现象出现的几率则会少之又少。罗尔斯也指出,只要存在一种总能保证达到这种结果的程序,其结果必然是公正的。[2]现代国家纷纷通过制定**采购法来克服传统采购弊端,从而有效防止了公共领域腐败,推进了**廉政建设:
首先,**采购法实现了对**自身的约束。我们知道,现代国家干预经济之初衷多半是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尽可能地最优化配置资源,以弥补市场自身缺憾,从而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结构同运行的协调。但**的行政管理活动在没有完备制度约束情况下,是极容易背离最初行为目的,出现“**失灵”的。第一,由于**采购往往会令行**力和经济活动直接相结合,**行为在经济中的主导作用自然不断强化,从而使经济活动在商业色彩之外还蒙上了浓厚的政治权力寻租意味。这时倘若仅倚仗采购主体自律而外部法制约束缺失的话,腐败现象则会逐渐演变为一种必然;第二,由于**采购出于各方面因素考虑,很少借助完全公开化的市场运作,那么其在同单个供应商直接洽谈中,就可能会导致信息的不对称。即**很难对各种同类产品进行甄别比较,他们可依赖的便只能是自己之一贯经验或者主观好恶判断。在这种自由裁量权过大的情况下,权钱交易就势难避免。故通过制定完备的**采购法,明确采购者的权力行使范围和责任追究机制,便能实现对**自身的约束,进而制衡行**力。
其次,**采购法实现了对供应商的约束。由于商业活动就本质而言是一种最大化逐利性的经济行为,当供应商发觉**采购决策权往往集中在少数行政**手中,且他们的自由裁量范围又很大的情况下,供应商便更倾向于通过取悦或贿赂这些**而非市场竞争来获得合同。因为手握大权的行政**毕竟是少数,在通常情况下,供应商取悦或贿赂他们所耗费的经济成本自然要远低于其通过自身努力提高产品质量去打败众多竞争对手之开支。不过正所谓“*毛出在*身上”,供应商用来影响行政**决策所发生的费用,作为一类外溢成本,只要他们日后获得了采购合同,便早晚会通过提高产品价格或降低产品质量等方式予以收回。那么,最终受害的依然是国家与社会公共利益。有鉴于此,通过制定完备的**采购法,明确规定各种公开透明的采购竞争制度,便能最大化约束供应商行为,从另一侧面制衡住行**力。(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