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法的产业导向功能
(一)实现国家经济政策目标
国家经济政策目标,总体上不外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在宏观一面,即能够促进国民经济整体健康运行。而微观一面,则多指能够壮大民族经济,推动科技进步与创新。**采购法从经济法角度借助国家投资来调整社会总需求,对实现国家经济政策目标大有裨益。
首先,在宏观上,**采购法促进了国民经济整体的健康运行。我们知道,**采购之实质是**支出的安排与使用行为,采购类别、数量及频率等无不反映出**财政政策的变化。而在此类财政政策引导下,就可对国民经济整体运行发生巨大影响。故**采购法通过事先科学合理的立法,制定一系列较完备实用的采购制度,势必会促进国民经济整体的健康运行。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采购法通过调节采购总量来对国民经济总量进行调控。**采购是一种国家公权力进行的采购,较之普通商业活动者,具有数量多、规模大的特点。在此类采购活动运行中,自然会比普通商业往来更能影响到市场供求关系。那么根据国家总体经济需要,借助**采购法的维护公共利益条款,我们就可通过扩大或缩小采购规模、提前或推迟采购时间、抬高或降低采购标准来调节经济总量,平衡市场供求关系。当市场过热产品供大于求时,利用削减**采购量平衡市场,稳定物价;当市场疲软产品供小于求时,则利用扩大相关采购量方式缓解供求压力;第二,**采购法可通过选择采购对象优化产业和产品结构。毫无疑问,来自**的某类产品之大批量订单,定会刺激本国该行业的发展。如对于那些需要给予一定扶持的新兴产业,可以在法律中明文规定**采购招标应适当多包含此类产品或服务,从而既对新兴产业注入了急需的发展资金,又在社会上形成了示范效应,以便鼓励、刺激其发展壮大。反之对那些国家暂时不亟待发展的行业,可借助**采购法明文规定少购买或者不购买,特别是产品更新换代、产业结构升级时,更能收到推波助澜之奇效。
其次,在微观上,**采购法能壮大民族经济,推动科技进步与创新。**采购是对本国民族产业加以保护行之有效的一种方法,许多国家包括发达国家都纷纷将其奉为圭臬。如美国1933年出台的《购买美国货法案》,历经多次修改至今仍在沿用,[3]它规定联邦**在签订物资合同和工程招标时,应承担购买美国本国制造产品之义务。法国现行的《**采购合同条例》、《公共工程招标条件》等法令也规定航空、铁路、电讯等要害部门应优先购买本国产品。但是,**采购作为发展民族经济之手段,理应建立在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上,否则只会导致受保护产业“养尊处优”失去进取心,从而最终被市场所无情淘汰。故此,通过**采购壮大民族经济,就主要并非对本国落后产业之纵容,而更多体现在推动科技进步与创新中。即利用国家一系列**采购政策刺激民族企业技术创新,使其具备应有的竞争力同活力。如此一来,借助**采购法,我们就能较好的实现这一目标。譬如为壮大民族经济,可规定在特定行业或领域,除非本国产品明显质量不达标或成本过高,一般只得采购本国产品或优先购买本国产品;为扶植一些较弱小但现今国家又亟需的高新技术产业,**采购法中可规定某些特殊采购项目,必须将整个合同分包给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并对其放松限制性技术规范的运作,从而推动科技进步与创新。
(二)实现国家社会政策目标
首先,**采购法有助于实现地区经济均衡发展。正如陈乃新教授所言,“阶层、地域、血缘等外部因素对欲求的统一性会构成影响”,若不能实现各地区经济均衡发展,地方贫富差距过大,那么势必会对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众所周知,我国过去的经济宏观指导制度,出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改革试点需要和地理位置(沿海或毗邻港、澳地区)便于吸引外资的考虑,往往带有一定区域性,也就是说在特定区域内的涉外企业(有时也含不少非涉外企业)更易享受各类经济政策优待,如深圳、珠海等地。作为**的一种“试验田”或许这未必不是什么良策,但从长远看,又是一类急功近利的做法。它一方面影响了**利用政策杠杆来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另一方面更造成了我国经济的畸形发展。那么,**采购法从实现地区经济均衡发展的宏观调控大氛围出发,可以进行产业整体规划,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优势和不足有针对性地设置**采购倾斜性条件,利用提高采购价格、提供适当补贴等多种方式扶持当地亟需且又能实现均衡发展的产业,达到地区经济和谐一体发展。
其次,**采购法有助于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人口、资源与环境是困扰世人的三大难题”,[4]为了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世界各国**纷纷制定大量环保法令并设置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保障其得以良好运行。不过除了环境保护法令和相关措施外,**采购法通过产业导向,对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发挥的作用也不容忽视。毕竟“当前人类所面临的一系列环境和资源问题,都充分暴露出人类同自然界紧张的对峙和冲突”,[5]**采购法可以明文规定环境因素是**采购决策的主要考虑依据,尽量减少人类与大自然的冲突,对拟采购之各类产品设定实现环保与可持续发展的具体衡量指标。若符合该指标便同供应商订立采购合同并视情况给予种种奖励,反之则不得优先考虑或根本不予理会。这样供应商为了能获得数额巨大的**采购合同,自然会想方设法由高能耗、高污染的旧产业向低能耗、低污染甚至零污染的新兴产业转型,不断开发和生产出符合**要求的绿色产品。久而久之,通过**此类绿色采购,便带动了一大批绿色产业的形成,从而在全社会营造出环保氛围,最终成功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采购法的保护市场竞争功能
(一)实现了对供应商合法权益的保护
首先,**采购法能够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证采购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如前所述,**较之普通供应商,毫无疑问拥有非常强大的公权力。那么为保障采购合同之平等缔结,我们就有必要在法律上对居于弱势群体一方的供应商进行适当倾斜,**采购法便卓有成效地做到了这一点。它不但明确规定**采购必须遵循透明、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还设计了一套较详尽的公开采购招投标方式、竞争性谈判程序、利害关系当事人回避制度、信息公开发布机制及质疑与投诉制度来予以具体贯彻,从而约束**公权力,令供应商不再畏首畏尾对参与采购充满信心。
其次,**采购法能够尽量给予全体供应商公平竞争的机会。它通过对**采购方式、采购程序等的立法设计,有力保障了参与竞争的供应商机会均等,譬如准许所有对采购活动感兴趣者加入竞争,并对其提供同等信息,设定资格审查和项目评估的相同条件,尽量减少了不正当商业竞争的可能性。不过对此我们也应注意到,所谓“一切人的不加区别的平等就等于不平等”,[6]出于前述产业导向之考虑,那些无力同大集团抗衡的高新技术小企业及不发达地区企业理应给予适当照顾,这和公平竞争始终是并行不悖的。
(二)一定程度遏制了行政垄断
首先,**采购法可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地区垄断。地区垄断是地方**及其下属职能部门利用公权力建立市场壁垒,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一些地方**基于片面追求本地区经济发展的狭隘利益观,往往凭借自身行**力对辖区内的资源、技术和资本实施管制,在**采购中只考虑本地产品,不顾性价比高低盲目排斥外来供应商。如此这般,必然严重背离了**采购之初衷,令政务活动和公共服务质量直线下降。有鉴于此,**采购法借助科学合理的**采购制度设计对地区垄断进行了具体规制。如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5条就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采购市场。”另外该法还通过供应商具体资格、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等具体采购方式的一一规定,使不符合要求的本地供应商无法获得采购合同。这么一来,地区垄断便能一定程度被遏制。当然,特定情况下出于产业导向的考虑,对本地区某些供应商给予若干倾斜,只要尚在可容忍范围之内,则无需进行规制。
其次,**采购法可在一定程度上遏制行业垄断。行业垄断是行业主管部门凭借自身权力设置市场障碍,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由于我国过去长期实行计划经济,行业主管部门如经济性行业协会等大多带有行政职能部门色彩,故行业垄断在我国也属行政垄断。这些行业主管部门多半集行政管理和经济经营于一体,制定了各类名目繁多的管理审批制度。虽然某些情况下有助于提高产品质量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但同时造成了对市场竞争之变相限制,使很多采购合同仅能授予本行业主管部门下属企业,其它企业完全无法进入市场参与竞争。久而久之,价值规律便无法发挥应有效用,采购产品的质量也难以得到保证。**采购法对此类问题进行了有效规制,如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22条就强调“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这样一来,行业主管部门便难以运用权力明目张胆排斥市场竞争,在**采购领域内一定程度遏制了行业垄断。 (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