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经济的发展,促进了***建设以及拆迁市场的发展,而按照**的相关规定,拆迁工作应该是**拆迁办的份内工作,拿着**的钱就应该替**办事,以**的名义与拆迁户进行政策与补助方面的友好沟通,而真实的情况是,理应由拆迁办操作的拆迁事务都是直接承包给私人性质的拆迁公司进行的,搞市场化运作,拆迁公司再雇佣社会力量,甚至地痞**,想方设法逼迫拆迁户就范。最近江苏某地就发生了拆迁办雇佣地痞**带刀上门殴打当地拆迁户,强迫其签字,拆迁户兄弟被打后急夺刀反抗,正当防卫砍死砍伤数人极端事件,江苏电视台节目主持人曾对该事件中的拆迁**的禽兽行为进行过猛烈抨击,大快人心,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据业内人士反映,拆迁项目人为承包与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竞争选择,其效果就明显不同,而通过招标投标方式对投标人的资格能力,拆迁信誉、拆迁服务价格、服务质量和手段等方面进行综合性的规定,就可以有效控制一些后期可能出现的不规范行为,淘汰一批不符合要求的拆迁企业,有利于**公信力的挽回与重建。
房屋拆迁业务必须要进行招标投标管理
拆迁公司出现命案的现实教训是深刻的,这反映出了拆迁行业的管理混乱,也由于拆迁行业的巨大利益,促使有些胆大妄为的人敢于铤而走险。有些地方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业,成立所谓的拆迁行业协会,似乎想利用协会管理方式来控制拆迁行为,而这种没有约束力的管理模式,对于利益空间巨大的拆迁市场作用是渺小的。开发商想要净地,不愿意也不可能直接与拆迁户接触,而通过协会提供的成员名单,进行所谓的商业谈判,选择拆迁费用最低的拆迁公司来操作,那么拆迁公司在利益最大化的驱使下,必然想方设法压低拆迁户的要求,自然遭受拆迁户的抵制和不满,那么在拆迁户处于弱势的环境下,唯一能够选择的反抗方式也许只有拖延时间,拒绝在规定的时间内拆迁,而对于被开发商私自邀请拆迁的房屋拆迁公司来说,在时限概念与利益最大化的双重压力下,就只能选择土匪恶霸的行为了,如半夜砸门,故意骚扰,用胶水堵门的钥匙孔,泼油漆,恐吓老百姓在拆迁协议上签字,甚至打骂老人,带**上门,威逼户主就范,这种***性质的恶劣行为出现在正从事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今天,真使人感觉到是否时 代在倒退,文明被践踏,法治社会建设的理念受到极大的挑战。公共事业的拆迁行为被*****所控制,老百姓的**保障又在哪里,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宪法精神又如何体现,这里就体现出了拆迁公司准入建设和管理制度的严重滞后,形式主义的制度创新必将被现实操作的恶劣行径击打得体无完肤,拆迁业务的行政管理应该只是一个摆设,行政的公信力何在,是严重的失职渎职行为。房管局是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主管,而城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房屋拆迁工作,对于拆迁公司的**行为应该有所耳闻,却视而不见听而不闻,而对于事关民生大计的拆迁招标制度的执行力的疲弱,甚至也起码的制度建设也难以成行,对此一定要追究渎职者的责任。
我们通常所说的城市房屋拆迁招标,是指招标人对需要委托拆迁的城市房屋拆迁项目进行招标,选择拆迁实施单位的活动。在国有土地或者被征用集体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其拆迁活动应进行招标投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当时工作实际情况,下列行为应该组织拆迁招标投标(各地标准可能不一致,与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监管理念有关):(一)拆迁房屋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单项工程;(二)拆迁补偿款总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单项工程;(三)其他按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四)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以及仅仅以制度创新为幌子而掩盖实际操作严重落后于时 代 发展的地区来说,还要进一步提高应实行招标投标的范围,最好是所有的城市房屋拆迁行为,不管面积与金额的大小,一律实施招标投标,确保资质业绩信誉俱佳的拆迁企业来参与**民心工程的建设。涉及任何形式的房屋拆迁行为,拆迁管理部门要加强管理,首先要控制私自委托而规避招标投标的行为,管理部门要制定规章制度,禁止拆迁企业私自接受开发商委托从事拆迁业务,即使是属于招标人能够自己招标的拆迁项目,也要经过拆迁管理部门批准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标,规定所有的招标投标行为必须要进入招标投标服务中心统一操作。目前拆迁招标工作主要是有招标投标代理机构操作的,集中采购参与操作的不是很多,在具备条件的地方,**采购也是及时跟进,争取主动,**采购要为**城市拆迁工作尽一份力量。
以招标投标的规范方式控制拆迁工作中有可能出现的不规范行为
严格审查招标人的拆迁手续是否完备,防止出现私自拆迁行为而影响拆迁户的合法利益。招标人进行房屋拆迁招标的,应当符合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条件。招标人进行房屋拆迁招标前应当向拆迁工作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工程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三)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征用土地批准文件;(四)拆迁项目的基本材料(包括规划红线范围内被拆迁的户数、经审核的合法房屋面积及类别、合法土地面积等);(五)足额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资金证明或者可供被拆迁人产权调换选择的房源及价格。
投标人应当持有省建设厅核发的城市房屋拆迁实施单位资质证书,具备拆迁项目的实施能力,以房屋拆迁企业资质的规定来选择优秀的拆迁企业参与房屋拆迁业务。参与投标的拆迁公司必须具备的条件主要有:工商部门颁布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和固定的办公场所;公司资质等级证书(正、副本);拆迁公司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要根据拆迁工作的任务量和难以程度,选择适当资质的投标企业准入门槛。同时还要严格等级要求,对拆迁单位的资质进行再审查。
招标信息要合法有效发布。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采购网、招标投标网以及本地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有拆迁资质、具备招标工程实施能力、资信状况良好的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人应当事先将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报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便审查是否存在歧视性条款。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拆迁项目的性质、实施地点、拆迁范围、拆迁期限以及获取招标文书的办法等事项。招标信息的公开发布,给于潜在投标人一定的准备时间,以便其充分研究拆迁工程总体状况,作出一个合理的选择,对于提高拆迁质量,减少拆迁过程成中出现的矛盾,效果明显。
拆迁招标文件编制要具体明确。拆迁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拆迁工程概况、投标单位的资格要求、投标文件的内容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招投标日程安排、评标标准、拆迁期限、旧房拆除、管线迁移、残值处理、验收标准、保证金额、付款方式、奖罚措施、废标条款等实质性要求以及拟签订委托协议的主要条款。拆迁招标文件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对投标人要有一些控制性的措施。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潜在投标人有3个以上拆迁项目未通过竣工验收,或者近1年内有违法乱纪及违规行为的,应当限制其参加拆迁投标。投标人通过招标人的资格审查后,应当督促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将保证金汇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设立的专门账户,中标以后投标保证金自动转化为履约保证金,供监管部门对于拆迁企业在履约过程中出现的违规事项进行处罚。要防止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要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注明拟选派的项目负责人与上岗人员情况,拆房队伍及其资质、业绩状况,完成招标项目的保障措施,以及实施拆迁的计划和具体方案,而且这些说明和措施不得在中标要厚要求更改,监管部门要针对投标人的事前承诺做事后的严格监督,既一如既往地保持投标评标活动的公正和严肃性,也是为了保障拆迁户的合法利益得到保障。(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