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2003年颁布的《**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对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评标专家的使用与管理以及评标专家的权利与义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关于专家如何评标,评标的具体方法和内容则明显不够。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评审专家应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采购的评审工作,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如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财政部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也可要求该评审专家回避……”等等包含了评标专家应该公正评标的内容,但对专家评标说明理由制度显然没有详细规定。
正是由于制度规定的不到位,在**采购实践中,专家评标活动也出现了诸多问题,并影响了专家作用的发挥。这主要表现为:第一,采购人过度地参与了评标活动,甚至直接干扰了评标专家的意志和决定。**采购实践中,对于采购人参与专家评标并没有限制性的规定,同时也没有对采购人代表参加评标的数目进行限制。再加上许多地方专家库建设的非规范性,于是就出现了“专家不够,采购代表人来凑”的现象。当然,采购人代表要不要参加到专家评标中或者本身就作为专家参与评标是另外一个问题,笔者不作讨论。此处我们要讨论的采购人代表的过度参与问题。实际上,在许多评标活动中,采购人代表往往会有一两个人,有的甚至会有三个采购人代表参与。这样,不管评标专家组是由多少人组成,就从数量上就足以占有相当的地位。而在具体评标过程中,真正对于供应商情况的了解当然是采购人代表。采购人代表在评标中或多或少的介绍或者暗示必然会影响了其他评标专家的意志和决定;有的评标活动,甚至让其中的某个采购人代表组长,而组长在评标活动中的地位不言而喻。由于制度并没有明确地禁止性规定,而对于应该授权性规定又不具体,所以,采购人过度参与专家评标,甚至代替专家评标作用也就不足为怪了。
第二,统一做出决定变成某一个或二两人的单独决定。专家组评标之所以要求专家组成必须是单数,最为主要的目的就是保证各个专家表决有多数和少数之分,并最后以少数服从多数来做出决定。而当制度规定并不需要每一位专家对自己的决定单独说明理由时,这种多数与少数之分、少数服从多数就是失去了意义。**采购实践也正印证了这一事实。目前,我国**采购专家评标活动都是采取由组长负责代替各个成员起草统一的评标决定书或称裁定书,并在唯一的决定书中笼统并简要地说明理由,有的甚至不说明理由。即使是在有量化指标的评标中,也同样是笼统地打分,并没有对打分的理由作出说明。这样,本应该由评标委员会的每一个专家充分表达意志并各自作出决定的评标,自然而让就变成了由组长一个人或某两个人的单独决定。
第三,专家集体负责变成了集体不负责。财政部2003年颁布的《**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每一个专家应该独立、负责地提出自己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虽然,在《**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第二十八条到三十三条中也规定了具体罚责,但在实践中,采购机构和评标专家是利益共同体,而且实行的是专家集体对评审意见负责,没有具体各个专家对评标的意见,又不公开,所以,专家集体负责也就流于形式,也就变成了集体不负责任。
完善我国**采购专家说明理由制度的思考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结合现有的制度,进一步完善我国**采购专家说明理由制度,以真正发挥专家在评标过程中的公正、独立且专业的作用,已经提到了我国**采购制度的日程。为此,我们提出如下具体建议。
第一,每一位专家都要出具自己的独立评审意见。要想让每一位评标专家真正发挥作用,就必须充分发挥每一位专家的专业特长,同时要保证每一专家的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这样,就要求每一位专家都要独立地出具自己的评标意见,而不是现在的评标中有专家组集体出具一个意见。
第二,每一位专家都要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独立地说明理由。仅仅有各个专家出具各自的评标意见是不够的,还要有具体支持其做出决定的理由。如果某位专家的理由不充分,也就难以说明问题,这样,对于自己而言必然是一种的内在的压力;而来自社会各方面舆论也必然会这种行为进行监督。
第三,每一位专家的评审意见都应该向社会公开。透明是最好的防腐剂。一旦每一位专家的评审意见都公开,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自由获取,则必然会对专家的评标起到极大监督作用。当然,公开所有专家评标意见还需要一系列技术支持,如果在网上公开,要建立相应的数据库等。但笔者认为,在公正、公开、公平的价值取向下,行政成本的增加也是应该的。
第四,增加专家评审的报酬。专家评标本身是一个专业性极强的活动,如果按照笔者提出要完善说明理由制度,必然更加了专家评标的工作量和劳动强度,为此,我们认为,可以结合各地实践情况,制定专家评标报酬的参照标准,并适当增加专家评审的费用,做到劳有所值。
第五,建立专家人身安全保障制度。专家评标向社会全面公开,在制度实施之初,不可避免地可能会影响到专家人身安全问题。我们认为,给与评标专家相应的人身权保障是必要的。为此,可以考虑给评标专家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及其他相关保护制度。(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