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的要求和原则精神,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应作为**采购部门的主要采购形式,既然要以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就必然涉及到评标委员会的组成问题,并且财政部十八号令《**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第四十五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2003年底,财政部、监察部联合印发了《**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2007年年初,上海市财政局印发了《上海市**采购评审专家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这两个办法对评审专家资格管理、权利义务、使用和管理、违规处罚等方面做出了规定,对完善我国**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然而,就目前各地的专家库而言,真正能够满足条件的专家是十分缺乏的,并且在评审专家的实际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评审专家库中专家不足。评审专家不足的现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专家库中评审专家总体数量不多,随着**采购范围的不断扩展,许多新纳入**采购范围的项目专家未纳入到专家库中,导致评审专家在一年内连续多次参加评审工作的现象经常发生;二是在评审专家严重不足的基础上,个别评审专家长期不参加评审活动,有些甚至未参加过评审活动。这种情形的出现导致另一个极端现象,即为了满足评审活动对专家数量上的要求,只能请一些知识老化、退休在家的老专家。
评审专家组成结构单一。现在的**采购评审专家基本上都是技术型专家,评审时对一些基本的**采购常识不甚了解,对采购文件的商务条款和资格要求理解不了,造成对供应商的投标或响应文件的资格性审查把握不住;有些评审专家虽然是经济、法律方面的专家,但在独立评审时,这些专家对采购文件中技术方面的内容依然无法把握。
评审专家水平参差不齐。在许多项目的评审过程中,笔者发现不同的评审专家之间的专业水平相差很大,有的专家对评审项目的市场情况、价格变化非常了解,能对采购文件中的技术方案提出一些合理化的建议,有的专家则可能对评审的项目根本不了解,自评审开始,一言不发,经常按照采购人代表的意见进行评审,有一定的倾向性,或给各供应商的评价结果都非常接近,有滥竽充数之嫌。
评审专家构成类型不齐。在**采购的评审活动中需要的评审专家是多种多样的。一是专家库中专家总体数量不少,但类型不全。二是分具体评审项目后,不同项目之间的专家数量不均,如计算机、建筑方面的专家较多,专业设备、服务类等采购项目的专家较少。
评审专家对项目了解不够。有些评审专家对采购项目的实施背景不做深入了解,存在凭经验评审的问题;对评审办法和具体评分标准不认真分析,对供应商的投标或响应文件不认真核对,存在凭印象评审的问题;根据自己使用或道听途说的消息,评审时不依据投标或响应文件中的内容,存在凭个人喜好评审的问题。
评审专家不能全面理解评审方法。不同的采购方式和评审方法,评审的程序和要求也不同。一是有的评审专家在采用招标方式时与投标人就投标报价进行讨价还价,在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时以一个供应商的报价去压别的供应商报价,在采用询价方式采购时,只看供应商的报价,忽视其他方面的响应内容,在以最低评标价法评审时,实质性条款审核不严,造成不符合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成为了中标或成交候选人;二是综合评分时滥用自由裁量权,该给供应商分数的不给,不该给的乱给。
主要的原因
笔者认为专家评审工作中存在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既有评审专家本身的原因,也有制度和监管上的缺陷。
现有法规与实际评审工作需求有差距。虽然《**采购法》出台后也有相关的法规及管理办法相继推出,但对**采购评审专家业务水平的评定、评审专家的**和更新等,都没有细化的法律依据,即便是评审专家评审费的发放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和标准,并且对评审专家监督和管理的法律法规的出台也滞后于工作实际。
评审专家的权力与责任不对等。财政部第十八号号令第四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但到底承担什么样的个人责任,又如何承担个人责任,实际操作中还有相当高的难度。评标专家掌握着供应商能否中标的生*大权,却不需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即使面对质疑和投诉,专家评委们也不会为此承担任何责任。权力与责任不对等是造成专家缺乏责任心的重要原因。
评审专家的违规成本较低。综观现有的法律法规,对评审专家的不规范行为,很少有实质性的处罚,按照上海市财政局沪(2007)1号文《上海市**采购评审专家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于违规行为的处罚也仅仅是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审专家资格、追究经济赔偿责任,最重的追究刑事责任。换句话说,我国的专家评审还属于无责评审。
有些评标专家的法律意识淡漠。参加**采购的评标只是专家们的副业,有空就来,没空可以不来,有兴趣就来,没兴趣可以不来,有的专家一听地址很远就会推辞。这样既不影响技术职称的评定,也不影响行政级别的调整。过于宽松的环境,容易使专家放任自流,放松对自己的职业道德要求。
监管部门把关不严。如果缺少必要的监督措施,仅仅靠专家的道德、良心来规范自己的行为,规定就只能是空话。 (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