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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强对评审专家管理(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8-20  浏览次数:2
核心提示:(二)管理部门应加大对评审专家的管理力度。 扩充专家库的专家数量和专业范围。为使专家库有足够数量的专家供随机抽取,防止因人

(二)管理部门应加大对评审专家的管理力度。

扩充专家库的专家数量和专业范围。为使专家库有足够数量的专家供随机抽取,防止因人少易打探、贿赂评审专家的现象发生,并提高贿赂成本和难度。管理部门应加强专家库的管理。

一是要从增量提质入手。管理部门应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发布招聘评审专家公告,公开招聘高素质的评审专家。另可通过各行业主管部门单位推荐本职单位符合要求的人员报名加入专家库。在保证数量的同时,更要注重评审专家的素质。对于个别重要或行业特殊的招标项目可通过借用邻近市区的**采购专家库,实现专家库资源共享。二是对专家库进行专业设置分类,提高评审专家的专业性。由于部分专家品目分类过粗,同一专业分类的评审专家对同一项目所采购内容了解程度不同,导致评审缺乏科学性和专业性,应对评审专家的专业设置进行分类,提高评审专家的专业性。

加强对评审专家的定期宣传**教育。一是定期**。管理部门需每年定期组织专家参加有关个人诚信、专家的权利与义务、法律、法规、业务知识、评标方法的讲座、**及研讨,发放有关**采购的法律法规宣传资料,提高专家依法公正评标的法律意识及执业能力。二是广泛宣传。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采购法》及专家评审管理等制度。这既是社会监督,同时也为评审专家创造一种工作氛围,使评审专家能得到更多的支持和理解。三是典型交流。如经验丰富的评审专家在评审项目时,管理部门可汇同集中采购机构组织新入库评审专家列席评标,又如组织专题交流会,请资深专家介绍经验,请法律专家剖析评审专家违法违规案例。通过定期对评审专家进行**,可提高评审专家的职业道德教育、廉政教育,培养既有德又有才,又廉洁公正的评审专家队伍。

建立评审专家考核机制。评审专家考核实行日常考核和集中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并建立和完善评审专家考核管理办法。一是完善评审专家日常考核制度,实行动态管理。日常考核由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每次评审活动后,由集中采购机构项目负责人和现场监督人员分别对评审专家进行考评,考核内容包括:

(1)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是否能够满足**采购评审工作要求;

(2)是否熟悉、掌握**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3)是否能够在评审过程中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4)对于人情分、倾向分、奇高奇低分、随意分是否解释清楚;

(5)是否能够主动回避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

(6)有无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7)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应当考核的其他内容。

考核结果记入评审专家个人档案,作为专家续聘和奖罚的依据。评审专家个人档案应详细记录评审专家的个人简历、聘书编号、出席评标活动次数、未出席评标活动次数及原因、业务能力和评标表现、继续教育及考核情况、不良行为记录、被投诉次数和原因及调查处理结果等,作为评审专家年度考核的依据。对评审专家在评标过程中的打分情况进行跟踪管理,一旦发现评审专家有明显的徇私舞弊或者显失公平的行为,要严格依法查处。

二是集中考核由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根据日常考核情况,于每年末对评审专家进行集中考核,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聘用,有违规、不良行为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暂停直至取消评审专家资格的处罚。

建立评审专家责任追究机制。建立评审专家责任追究制,本质上说是提高评审专家评标水平的外在约束力。

具体责任追究方式有:一是警示谈话。评审专家如有两次不称职的,由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警示谈话。二是通报批评。经调查发现专家个人存在的评审不认真、迟到、早退或无故不参加评标等倾向性或苗头性问题,及时进行通报。三是取消评审专家资格。对不能履行评审专家义务,不能胜任评标工作并经考核不合格的、评议不称职的评审专家,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四是加大处罚力度,追究法律责任。评审专家在评标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论是否造成损失均须追究相应的责任,决不能姑息迁就。五是实行公开曝光制度。对违纪违法的评审专家可在财政部门指定的**采购信息媒体上发布,以示儆尤。

建立评审专家激励机制。评审专家是保证**采购工作成效的主体,但同时也具备着兼职的特殊性,怎样才能把评审专家凝成一股绳,充分发挥团队力量。笔者认为,激励机制是必不可少的。目前各地真正意义上的对评审专家奖惩措施几乎空白。评审专家在良性激励机制的环境中,更能激发潜能,从内心激发出的工作热情更有利于工作的开展,更有利评标质量的提高。具体措施有:如对参加评标的专家实行“星级晋升”,使职业道德好、执业能力强的专家逐渐升“级”,“星级”高的专家才能参加关系重大的项目评审;定期对某一阶段如一年或两年参加评标的专家进行评奖;将表现优秀或不良的评审专家情况反馈到监督管理部门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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