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防讯 【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启用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控系统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公用局、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有效防范和遏制安全质量事故尤其是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3183号)、省政府安委会《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闽安委[2010]12号)等文件精神,经会省发改委、安监局同意,决定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启用重大危险源和工程质量远程监控系统(以下简称“远程监控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凡2011年11月1日以后发出招标文件,且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必须施行“远程监控系统”:
(一)房屋建筑:十层及十层以上或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及其以上的单位工程;
(二)构筑物:高度70米及其以上的高耸构筑工程;
(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分离式立交桥及单孔跨径50米及其以上或长度超过100米的桥梁单位工程;隧道和地铁轻轨单位工程;日处理2万吨及以上的给水厂和日处理1万吨及以上的污水处理厂;
(四)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施行“远程监控系统”的其他单位工程。
二、安装与运营维护
(一)安装(拆除)程序。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根据工程实际进展向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或具有同等信息技术条件的通信运营商(以下简称“通信运营商”)办理安装(拆除)相关手续,并报当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通信运营商应在建设单位办理安装(拆除)相关手续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安装(拆除)工作。
(二)设备及安装要求。“远程监控系统”配套设备应符合附件1要求。摄像机等设备安装应牢固稳定,并有防碰撞保护措施,与工作面有安全距离。摄像机安装位置原则上应能探视到监控对象的全部工作面,无监视死角。现场摄像机等设备的安装具体位置、数量,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具体项目施工(若项目为工程总承包方式的,可由总承包施工单位统一实施)、监理单位确定,并由施工单位具体编制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专项方案后报监理、业主审批,危险源动工前监控系统必须实施到位。并符合下列要求:
1、桩基、深基坑(槽)、地下暗挖、高边坡、爆破、高大模板、外脚手架等重大危险源在施工前,应在施工现场的制高点安装一个智能测距摄像机。
2、施工升降机、塔式起重机、大型吊装设备等重大危险源在使用前,应在每部设备的正对面或工作面的外围至少安装一个可控摄像机。
3、在钢筋加工场使用前,应在钢筋(材)堆场、加工场附近安装一台长焦/巡航摄像机。
(三)现场设备拆除。用于监控深基坑(槽)、地下暗挖、高边坡、高大模板、脚手架工程以及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大型装配(吊装)工程和爆破工程等施工安全的摄像机必须在其重大危险源解除后拆除;用于监控钢筋加工场的摄像机必须在钢筋加工任务结束后拆除。
(四)运营服务。根据日前省厅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签署的“信息化战略合作协议”,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建立“远程监控系统”信息平台,省厅与通信运营商共同施行“远程监控系统”。通信运营商负责“远程监控系统”软硬件开发、设备购置、设备安装(拆除)以及整个系统日常维护,提供全租用型服务。当设备、线缆、信息平台等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排除,确保信息传输畅通。
(五)使用方式及费用。“远程监控系统”使用采用租赁方式,由建设单位与通信运营商签订协议,支付租赁使用费。租赁使用费可以定金方式预付,按实际租赁使用时间进行结算。租赁使用费从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每台摄像机租赁使用费=租赁单价×实际租用时间。摄像机租赁单价已包括所有的软硬件配套设施,不得再收取其它费用。通信运营商应采取积极措施降低运营成本,租赁单价不得高于下表所列的指导价。
现场设备租赁单价(指导价)一览表
设备名称费用(元/月·台)
智能测距摄像机 6150
长焦/巡航摄像机 850
可控摄像机 5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