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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宣传周”**采购应有所作为
日期:2015-08-20 16:29  点击:10

今年6月14日至20日是全国第19个“节能宣传周”。大家都知道,我国既是一个能源消费大国,更是一个能源欠缺大国。随着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快速发展,节约能源已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课题,国家每年都开展一次节能宣传活动,旨在提醒人们要重视节约能源,保障国家资源。可长期以来,不少地方开展的“节能宣传周”活动,却总是不区别对象、不分清内容、不注重形式地“乱”宣传一番,非常笼统、含糊,有的是贴贴标语、有的是发放红头文件等,大有走过场之意,完全丧失了“节能宣传周”活动的目的和意义。对此,笔者认为,一年一度的“节能宣传周”活动,必须要开展得有血有肉、丰富多彩,而不是空洞无物,毫无针对性、目的性和计划性。

对潜在供应商,既要“传递”节能采购的市场机遇,又要“明确”竞争挑战

要向供应商宣传节能产品的市场前景。根据《节能产品**采购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明确规定,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在使用财政资金进行采购时,凡采购项目中的产品涉及到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制定的“节能产品**采购清单”中明确的节能产品时,必须要“优先”采购这些节能产品。并且,《实施意见》还明确规定,在**采购的具体评标过程中,如果几种产品的技术、服务等指标出现“势均力敌”的情况下,必须要优先采购“节能产品**采购清单”中的节能产品;同时,《实施意见》还考虑到全国各地千差万别的实际情况,通过制定具体的分步实施计划,将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的政策和要求逐步扩大到全国各地,从而使节能产品能够很快地在全国各地树立起良好的品牌形象,并能在“占据”**采购市场的同时,也能“轻而易举”地“叫响”非**采购市场。

要向供应商宣传**采购必将淘汰高能耗产品的信息。对节能产品来说,其节能功能牵涉到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就是对节能产品的市场消费起了一种积极引导和“拉动”作用,对产品的市场占领额具有明显的影响力。可见,供应商如果生产出高质量的节能产品,适应了消费者的需求,就会赢得更加广阔的消费市场,反之,如果,供应商不能生产出合格的节能产品,就会被排除在**采购的大门之外,而这失去的不仅仅是一个**采购市场,其后果必然会影响或波及到产品的整个社会消费市场,从而对企业产品的营销产生一定抑制作用,因此,《实施意见》的实施,就是对低能低效产品的一种否定,是逐步淘汰其的一种信号,从而给不少企业增加了无情的压力。

对进入“采购清单”的产品生产商,既要为其“开辟”绿色消费通道,又要向其“释放”危机压力

要为节能产品进入消费市场开辟“绿色”通道。在《实施意见》的施行过程中,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还将视具体情况和实际需求,进一步扩大节能产品的**采购范围,并以文件的形式将新增的节能产品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以让采购人等都能认清、认准节能产品,从而增强其采购节能产品的目的性和自觉性,这就提高了节能产品的社会知名度,为节能产品打入消费市场提供了最具权威性的推介服务,不仅为供应商节省了大量的广告推销费用,同时,经国家有关权威部门认证的节能产品,质量又有保证,因而广大的消费者又比较放心地消费,这就进一步扩大了节能产品营销市场的发展空间。因此,只要企业的产品符合和达到节能技术需求,**都可以通过**采购市场引导消费者,为其打开消费渠道,而无需企业自己去做更多的商业广告。

要向节能产品生产商表明“采购清单”不是他们的保护伞。国家公布节能产品**采购清单的目的,就是要通过**“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的手段,一方面节约**的采购资金,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另一方面引导和“拉动”节能产品的消费市场。因此,对那些已列入“采购清单”的节能产品来说,如果由于其有效期已到,或由于在其具体的生产过程中,节能指标达不到应有的标准,或满足不少了消费者的需求等等,那么就必须要及时将其调整或清理出《采购清单》,以免误导了广大消费者,变相伤害了他们的正当权益。这样,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对“采购清单”进行调整,对已在清单目录中的产品来说,这“采购清单”就不是他们“一劳永逸”的“通行证”了,而要避免被淘汰出局,就必须要继续加大技术更新力度,更加积极、主动地应对市场竞争的压力与挑战。

对社会各界,既要加强节能采购政策的普及宣传,又要通过剖析案例开展警示教育

要加强节能政策宣传,重点凸显**推进节能采购政策的强劲决心。针对我国能源欠缺的实际,如果不合理利用和节约能源,将会引起未来的能源危机,从而制约国民经济的持续和快速发展,对此,国家在“十一•五”发展规划中具体明确了要达到的节能减排目标,为了完成这一伟大的节能任务,国务院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等,强烈要求社会各行各业要厉行节约能源,**使用节能产品。而作为能源消费群体的各级****、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他们使用的全都是财政性资金,对此,国家又出台了《节能产品**采购实施意见》,要求他们要“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所有这些措施都是为了节约能源,推进节能技术。而在此基础上,国务院又再次出台了《关于建立**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并授权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制定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清单,该项措施的出台,足以说明国家对节能工作的充分重视,以及加强节能管理的坚强决心。这些节能政策必须要面向社会各界进行普及宣传。

要严厉**一批严重违反节能采购政策的不法行为,并开展以案讲法活动。国务院出台的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规定实施后,各级财政部门必须要切实加强对**采购节能产品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采购人来说,凡未按规定采购节能产品的,必须要及时整改,否则,**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给予其通报批评,同时,还不得为其安排和支付采购资金。对采购代理机构来说,如果因其采购代理行为而造成强制采购政策没有执行到位,那么,**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追究采购代理机构的责任,以及相关责任人员的个人责任。同时,对涉嫌严重违法乱纪的当事人,还必须从严追究其司法责任,甚至于刑事责任。

对采购人,不仅要求其集中采购业务要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对其分散采购业务也要同样执行节能采购政策

采购人的集中采购业务必须要无条件地委托采购,并严格执行节能采购政策。按照《**采购法》的相关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产品项目,必须要无条件地委托给**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实行代理,并由集中采购机构按照国家的节能采购政策实施代理操作,凡涉及到需要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必须要无条件地采购相应的节能产品,涉及到需要“优先”采购的项目,也不能打折扣,或变相找理由回避采购节能产品。

对依法应由采购人自己实施的分散采购业务,也要同样执行国家的节能采购政策。根据《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对没有纳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但采购金额超过**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当由采购人自行组织“分散”采购,据此法律规定,采购人有时就是**采购的实施主体,在其“分散”采购的活动中,依法就有“决定”采购项目具体品牌的权利,而“分散”采购项目的采购资金同样也是财政资金,因此,为了进一步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切实保障采购人的正当权益、统一规范地贯彻和落实好该《实施意见》,对采购人自行组织的“分散”采购项目,也应要求他们严格遵守和执行《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即在“分散”采购活动中,一旦出现几个品牌处于“势均力敌”的情况下,就应优先采购节能型的品牌产品。

对采购代理机构,不仅要求其严格执行节能产品优先采购政策,还应要求其确保节能产品与普通产品的公平竞争

要明确落实采购代理机构执行节能采购政策的责任和义务。采购代理机构在具体的采购代理操作过程中,如果不能严格执行《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章制度的规定加以处理,包括取消采购结果、拒绝支付采购资金等措施,同时,对在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责任人员或是舞弊人员还要进行必要的责任追究,包括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还要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等等,其目的只有一条,那就是要“督促”采购代理机构认真执行**采购节能产品的有关政策规定,并确保其执行到位。

要在具体的评标活动中,要确保节能产品与普通产品进行公平竞争。对被国家有关权威部门认定为节能产品的产品而言,并不是因此就可以直接地、无条件地享受到被优先采购的“特殊”待遇,在诸如在技术、服务等主要评标指标方面,仍必须要最大限度地满足采购人的需求,仍必须要与其他投标人一起同场竞争、同标准评审,而只有在这些主要评标因素发生“势均力敌”的情形下,其“节能”的优势效果才能被显现出来,才能享有被“优先”考虑的权利。因此,对节能产品来说,其节能技术优势的发挥,仍离不开激烈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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