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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应推行管采用制衡模式(上)
日期:2015-08-20 16:29  点击:8

2003年《**采购法》颁布实施以来,有力地促进了**采购事业的健康发展,从现有的法律和**采购制度来看,**采购已初步形成了管采分离,但从整个**采购领域来看,管、采、用三者之间的制衡关系还存在一些问题。
现状
采购需求的委托及采购方式选择环节的失衡。根据**采购法的要求,采购人根据**采购法的要求选择**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办理。在这种情况下,采购需求的委托就成为集中采购机构和中介机构争执的焦点。靠收取服务费的营利性采购机构、中介组织或企业,采购人的委托就是维持生存的基本条件,这是可能产生贿赂采购人的基础。在众多的营利性采购代理机构、中介或企业中,取得采购人的委托业务,就可能存在不平等的竞争。即靠回扣来取得采购人的委托业务。在这种不平等竞争下,许多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会以各种不同的形式委托给中介机构进行采购。如在大批量必须由集中机构采购的项目内渗杂少量的专用项目内容,便名正言顺地委托给了中介机构等等。
采购方式的选择环节也有失衡的现象。不少采购人以采购物品急需、时间紧为由,提出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如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和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审批机构不能把好关,往往造成不好的结果。从各省的统计数据我们可以看出,公开招标方式占的比例较小,而非公开招标方式反而很受欢迎。
集中采购机构“作为”无依据。在现阶段,我国**采购尽管有《**采购法》等系列法律法规来指导**采购行为,但在法律出台的初期由于担心分散腐败成为集中腐败,是在严格限定集中采购机构权利的基础上形成的,并且许多条款不够细化,对某些问题没有严格界定,这些都使集中采购机构在执行采购过程中无明确依据。
譬如现在讨论得比较热烈的:“专家出问题,集中采购机构该不该负责?”的问题。专家作为评标过程中的重要决策者,他的自由裁量权有没有,到底有多大,怎么规范,在法律方面都是有待弥补的空白,这给集中采购机构的操作带来很大的困难,也是引起投诉的重要原因之一。在这种情况下,判定集中采购机构有责任、或者判定专家有责任都是没有法律依据。
社会监督体系待完善。虽然我国对**采购活动的监督安排了多种方式,但任何法律、法规都是通过人具体执行的。目前,我国的**采购法律体系还需要不断健全。司法监督是被动监督,它奉行不告不理的中立政策,对**采购不能进行主动地监督。因此,行政监督的责任显得非常大。
存在的问题及渊源
以上几种现状是在**采购过程中明显存在的,在我国**采购的建立的探索阶段,成为形成**采购监督机制过程中急待解决的问题,制约**采购的发展,分析其形成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
认识不到位。由于宣传没有广泛开展,人们的认识还不到位,甚至存在一些模糊认识,如将**采购中心这一依法成立的集中采购执行机构与社会中介机构、招标公司混为一谈等。使**采购在实施过程中会遇到各种由于不理解或者片面的理解而带来的阻力。当前对**采购的认识还存在两个误区:一是认为**采购手续繁,时间长,不如过去自行采购来得省力,思想上有抵触,行动上不配合。二是对**采购的目的认识不足,认为**采购就是节约资金,资金节约越多越好。而对**采购的其他政策功能、宏观调控功能没有正确的认识。三是认为**采购由小额资金运作到为大额资金运作,分散采购权变为集中采购权,推行**采购制度是财政集权行为,是财政回收部门审批项目权和资金支出权。
**采购预算编制不够科学,采购活动计划性不强。目前,由于**采购预算编制刚刚起步,尚在探索和完善阶段,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脱节,没有同步编制。**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应该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并在部门预算中一一列示。但在实际编制时经常是与部门预算分别布置、分别编制、分别上报、汇总,结果形成脱节。二是**采购预算编制简单粗糙,公共支出项目还未细化到**集中采购目录,**采购工作难以从全局上把握全年**采购工作。
法规体系还有待完善。**采购是一种带强制性的行政政策性行为,是在法律的规范下强令进行的行为,《**采购法》作为一部出台时间不长的法律,在实施阶段还有一个执行和完善的过程。而且《**采购法》只固定了**采购制度的框架结构,还需要细则来支撑。虽然财政部、监察部于2003年12月17日联合颁布了《**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和《集中采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先前财政部颁发的《**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和《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但与完善**采购监督的实际需要相比,还很不健全。现在还有《**采购法的实施细则》、《**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标采购办法》、《**采购咨询专家管理办法》、《**采购质疑与投诉办法》、《**采购人员考核与资格认证》等等都急需出台规范。
采购手段传统。传统的**采购手段大多借助于人力和纸质媒介,其重点通常放在如何同供应商进行商业交易活动,重视交易过程中供应商的价格比较。通过供应商之间的多头价格竞争和质量比较,从中选择出符合采购人员质量要求而价格最低的供应商作为合作伙伴。
这种传统采购模式的采购过程,其实是典型的非信息对称博弈过程。它的缺点有,验收检查是采购部门的一个重要事后把关工作,但在传统的模式下,采购部门对质量控制的难度很大;临时或短期搭建的供需关系尽管算合作关系,可是竞争往往多于合作;整个采购系统对用户的需求信息反应迟钝,不能随时满足用户的要求。
因此,随着20世纪90年代信息技术在各个领域的广泛应用,世界各国的**采购也在信息发布等环节上广泛运用了信息技术。从我国现有的情况来看,由于受到资金、编制、人员情况的制约,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大多停留在手工操作的初级阶段,少数发展较快的省份也只是实现了信息化系统的初步成果,可以实现网上的采购。采购的方式使用较多的只有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等,这样的情况,使集中采购机构的操作忙碌而效率低下,使**采购的透明度无法提高。
针对以上现状,应建立有效的**采购监督体系对**采购行为进行管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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