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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标准该如何科学合理制订
日期:2015-08-20 16:30  点击:0

在这次全国性的**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中,发现采购代理机构关于由谁在什么时候制定评标标准的问题上存在着疑惑,且没有统一的模式,基本上是按各自的理解在操作,这无疑不利于**采购的规范化管理。
  
  评标标准是招标类采购活动中的一种评判准则与评分方法,它是专家评审的主要依据,也是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重要标准。评标标准制订得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关系到投标供应商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采购的成败,它也体现**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表现方式。因此,制订科学、合理的评标标准是**采购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评标标准制定的原则。采购项目不同,其评标标准也不相同,如何规范?必须有一个基本原则,所以,笔者认为其评标标准的制定有五项基本原则,一是功能化原则。所有**采购项目的评标标准都应落实**采购的政策功能,要让供应商围绕国家的产业政策,将节能环保、自主创新等运用或考虑到生产中去。二是公平化原则。所有**采购项目的评标标准对供应商来说都应是一致的、平等的,不能厚此薄彼或有歧视性条款。且应做到公正、公平、公开,让所有的供应商都知晓。三是规范化原则。规范化原则包含两方面意识,一方面所制定的评标标准要科学、合理、规范,最大限度地控制自由裁量权,特别是同类项目的评标标准,不能千人千面,必须统一、规范。
  
  另一方面所制定的评标标准能起到规范行业行为的目的,要有意识的将供应商是否合法经营,依法纳税,是否遵守劳动法规作为评判标准,促进供应商诚信经营。四是适用性原则。适用性原则包括物有所值原则、物有所用原则,考虑使用成本、考虑后续服务方便等原则。五是可操作性原则。评标标准中的内容要便于获得,易于测算,能量化的尽可能量化。对一些评价指标如产品市场占有率、企业信誉、产品知名度、产品质量和性能等要编制数学模型,实行计算机管理。
  
  评标标准由谁制定。在这次专项检查中发现,制定评标标准有四种操作模式,一是评标委员会;二是采购人;三是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四是混合型。这四种操作模式各有优劣。
  
  第一种模式又有两种操作方式,一种是在制定招标文件时成立一个项目领导小组,小组中有部分专家,由他们制定出评标标准;另一种是在招标文件中由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只确定一个大致的评标标准,在开标前再组织评标委员会将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进行细化。此种操作模式的优点是专家参与,所制定的评标标准宜于掌握,缺点是没有按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明、列细,不透明。
  
  第二种即由采购人根据采购需求制定好评标标准,交代理机构。优点是采购人对需求比较了解,所列标准宜于评审;缺点是一旦采购人作为“经济人”时则可能将自己的偏好加入进去,或与投标供应商串标,或合谋制定出带倾向性的评标标准。
  
  第三种是由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制定,其优点是工作人员对**采购工作程序较熟悉,制定的评标标准宜于操作;缺点是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可能对所有采购项目都很在行,可能有遗漏或疏忽的地方。第四种是综合各方面的意见。这样虽然全面,但比较费时、麻烦,特别对于小项目操作成本过大。
  
  评标标准究竟由谁制定?是评标委员会、还是采购人、还是代理机构呢?在目前的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只有《**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有一个较含糊的规定,即: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包括“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
  
  如果按第十八条的规定理解,则“评标标准”由招标采购单位制定,按该办法第二条的解释:“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统称为招标采购单位”。那么则是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制定。该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又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求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这说明,招标文件是由招标采购单位制定,并可征求专家的意见。
  
  评标标准什么时间制定。《**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文件中必须包括评标标准,也就是说评标标准的制定在招标文件发行之前。这是不容争论的。一切所谓先在招标文件中注明评标标准的基本或大概原则,然后再制定具体的评标标准细则的做法是不合法的行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有一个专门条款,详细列出可操作的评标标准。
  
  评标标准包含的要素与内容。评标标准应包含那些要素与内容,目前在所有的**采购法规中没有规定,即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也没有提及。对于这么重要的一个内容,任由操作者按各自的理解去决定、去发挥,是不妥的,必将出现偏差和不公平的现象,因此必须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将评标标准的要素与内容加以规定,那么,评标标准的要素与内容有那些呢?
  
  评标标准是与评标方法分不开的,有什么样的评标方法,就有相对应的评标标准。目前《**采购法》规定,“**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工程类的招标投标评标办法基本上有两种,即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发改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货物服务招标采购的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
  
  笔者认为,这五种评标方法按其评标的重点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以价格为重点的最低投标价法和最低评标价法,另一类是以综合性价比为重点的综合评估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前者在评标规则、程序、考虑因素相对简单,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中投标报价最低者中标,而后者较为复杂,它是指通过对投标人的报价、质量、信誉、工期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审,按相对权重打分,以综合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来确定中标者的办法。
所以评标标准的五大要素为:评审因素、权重、分值、加减分条件和计算公式。
  
  关于评审因素,由于采购项目的不同和评标方法的不同,评审因素也不相同,但主要的因素是一样的,所以《**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有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即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项目实施方案以及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这八大因素是不可少的,招标采购单位可依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与需要增加相应的评审因素。而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
  
  关于权重,《**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作了明确的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的比重为30%~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为10%~30%。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可在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根据情况再进一步细化,可将受市场供求规律波动较大价格因素的权值定得高点,一般可在50%-60%之间,反之则低;对于科技含量要求高,需要反映**采购政策功能的权值可相对高点,可定在30%-50%之间。
  
  对财务状况、信誉情况等因素,凡有资格进入评标范围的供应商,基本上是符合要求的,因此,一般可定在5%-15%之间;对其他一些相关性因素的权值情况,因不直接影响采购项目质量,一般可给予5%左右的权值。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同级人民**财政部门批准。评委“可自由载量分”一般不超过总分10%为宜,且各评委的打分应控制在合理的偏差内,如超过合理偏差范围的,招标采购单位应责成其做出书面说明备查。
  
  分值的分配十分重要,要将100分合理、科学地分配在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项目实施方案以及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基本要素上。要科学地分析各个评标因素对评标结果的影响程度,并由此分别确定每项因素在综合评分中具体权值的大小、分值的多少。
  
  加减分因素。加减分因素要充分体现**采购的政策功能,要说明加减分分值的条件、理由。确定平均分值时,必须科学、合理,有法规依据。最高与最低加减分的比值不宜过大,同时要考虑扣分因素,扣分标准的确定也必须有法规依据和事实根据。最高加多少,最低扣多少,满分是多少等必须注明。在计算分值时应将计算方式说明,同时考虑保留小数点问题。
  
  计算公式在《**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有所提及,一个是综合评分法,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 ;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 A1、A2、……An 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另一个是性价比法,评标总得分=B /N 。B为投标人的综合得分,B=F1×A1+F2×A2+……+Fn×An,其中:F1、F2……Fn分别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A1、A2、……An 分别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N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还一个是财库〔2007〕2号文规定的: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
  
  满足投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
  
  最后一个关于评标总得分的计算方式,评标总得分(商数)=乘权值后的(商务分+技术分+其他因素分)÷投标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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