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采购中的救济机制
作为WTO《**采购协议》缔约国之一的日本,为满足该协议对有关**采购质疑程序的要求,建立专门的**采购审查机构,并规定了详细的质疑程序。
(一)审查机构。
日本**于1995年12月1日建立了两个机构:**采购审查办公室(OfficeOf**********ProcurementReview)和**采购审查局(**********ProcurementReviewBoard)。随后,**采购审查办公室于1995年12月14曰公布了质疑审查程序。
**采购审查办公室。日本**规定**采购审查办公室的职责是,遵照WTO《**采购协议》要求,制定**采购的质疑审查程序,并监督实施。**采购审查办公室由日本**首席大臣领导,其成员包括日本12个部的行政副部长和各机构的高级**。这些机构包括国防事务处、国家**署和科技事务处。**采购审查办公室直接隶属于首相办公室的管辖之下,经济计划事务处负责该办公室的行政工作。
**采购审查局。**采购审查局受理供应商对****实体和其他与****相关实体所进行采购提出的质疑。**采购审查局的成员由**采购审查办公室的行政首长任命,这些成员应是专家、学者和**采购**。目前**采购审查局由7人组成,此外,审查局还有14名专业人员。**采购审查办公室授权**采购审查局建立负责具体产品或服务领域的分支委员会。**采购审查局必须以独立、公平的方式进行审查行为,因此如果审查局成员被认为在质疑中有利益冲突的情况,该成员就不得参与该项质疑的审查。对质疑的审查不仅要满足**采购审查办公室所制定的程序规则,而且要求要建立在满足WTO《**采购协议》中所规定的采购程序基础上以及可适用的指定措施(DesignatedMeasures)。该指定措施是指美国和日本之间为质疑机制所签订的双边协议和单边行动计划。
(二)质疑审查程序。
质疑的提出。根据日本的**采购质疑机制,任何供应商在认为****实体和其他与****相关实体进行**采购时所依据的方式与WTO《**采购协议》中的有关规定不相符时,就可以向**采购审查局提出质疑。有资格对**采购提出质疑的是在采购实体采购产品或服务时,提供了货物或服务的供应商,或能够提供货物或服务的供应商。其他供应商如果在该项质疑中享有采购利益,也可以参与该质疑程序。鉴于供应商在采购程序的任何时侯都可以提出质疑,因此在知道或合理认为应当知道质疑存在之日起,供应商应在10天内提出质疑。**采购审查局应对提出的质疑进行审查,在某些情况下,审查局可以撤销质疑。撤销质疑的条件包括:审查局认为质疑没有及时提出、提出的质疑不在WTO《**采购协议》或指定措施规定之列、质疑无足轻重、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并非依照**采购审查局的程序界定的当事方,或其他审查局认为不适合审查的情况。对此,审查局在报告中必须明确提出撤销质疑的原因。如果审查局认为质疑理由合适,必须立刻向接受审查的采购实体和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发出书面通知,并将其决定公开发表在**采购公报上。
采购程序的中止。通常在供应商提出质疑的10天内,审查局在对质疑作出决定前,必须要求采购实体做到中止合同的授予或者中止合同的履行。一旦**采购审查局提出中止要求,采购实体必须立即中止合同的授予或合同的履行,除非采购实体能够提出"紧急的、令人信服的情势"或"民族利益"以排除合同的中止。当采购实体未遵照中止要求时,该实体必须立即将其决定通知审查局并列出该决定基于的事实情况。
对质疑的审查。**采购审查局针对质疑的审查必须基于投诉人的投诉书和采购实体所提供的答辩状和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根据**采购审查办公室制定的程序规定,采购实体应向审查局提交一份书面报告,该报告包括所采购产品或服务的具体规格以及其他相关的证明文件。该报告还需提供相关的事实、结果、行动以及采购实体的建议书,以便应诉。在收到采购实体提交的报告后,审查局应投诉人和参与人要求可以向其提供机会对实体所交报告进行核查和提出评论。在审查局审查质疑时,投诉人与采购实体均享有一定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1)有权在代表的陪同下参加审查局召开的会议;(2)有权向审查局提交辩论和证人的证词;(3)有权在审查局的会议上听取另一方的陈述,审查局认为此种做法不合适的情况不在此限;(4)有权要求公开审理。审查局还可以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当供应商向审查局提供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时,审查局在没有得到供应商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此类信息。
结果和建议。在审查结束或质疑提出90天内,审查局应作出一份书面的结果报告。在形成报告时,除考虑采购实体是否遵照了WTO《**采购协议》或制定措施的规定以外,审查局还应考虑如下的因素:采购过程中缺陷的严重性;对所有供应商或任何供应商歧视的程度;影响WTO《**采购协议》或其他措施完整性和有效性的程度;投诉方和有关采购实体的诚意;有关采购合同履行的情况;采购的紧迫性;以及该建议对采购实体操作所造成的影响等。在该报告中,审查局必须陈述其审查结果的依据、质疑的有效性与合法性、明确采购行为是否与WTO《**采购协议》或指定措施的具体规定发生冲突。如果审查局认为采购行为并非依据WTO《**采购协议》或指定措施的规定而为之,还应提出合适的补救方法。这些方法包括审查局可以建议采购实体:(1)发布新的招标文件;(2)在不变更采购条件的情况下寻求新的出价或投标;(3)重新评估出价;(4)将合同授予不同的供应商;(5)终止合同。
质疑程序要求采购实体在正常情况下能实施审查局提供的建议。如果采购实体不遵照该建议,必须在接到该建议的10天内向审查局和审查办公室提出不履行的理由。当审查局在其对质疑进行审查中发现不当行为或与有关**采购法律规定相反的行为或举动时,审查局必须将此信息向有关执行当局报告,以便采取行动。
评价。日本的**采购救济机制是按照GPA的要求进行机构设置和程序规范,所以与GPA的要求基本一致,**采购审查局是专门受理质疑的机构,质疑的程序有详细的规定,质疑机构的裁定能得到有效的执行。
我国台湾地区**采购的救济制度
我国台湾地区于1998年5月27日颁布《**采购法》,并于一年以后开始实施。台湾亦将**采购过程中发生争议,依招标机关与供应商之间是否存有合同关系而分为有关招标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与有关履约、验收程序所生的争议两种,从而在救济制度的设计上有所不同,我国台湾《**采购法》关于采购争议的处理,于第六章专章设立“异议及申诉”制度,针对供应商与采购机关之间关于招标、审标、决标、履约、验收或供应商管理等争议,规定其适用异议及申诉程序的要件、机关的处置、采购申诉审议委员会的设置及申诉审议判断的效力等。此外,我国台湾《**采购法》第六十九条另有关于采购履约争议调解的规定,使供应商救济途径更趋多元化。
异议与申诉。对**采购行为中的招标、审标、决标、履约或验收等任一行为所生争议,均可以违反法令或台湾所缔结的条约、协议,导致其权益受到损害为由,向招标机关提出异议。1如果供应商对公告金额以上的采购争议的异议处理结果不服,或招标机关超过规定的异议处理期间2而不作出处理的,可以就该争议向采购申诉审议委员会申诉。采购申诉审议委员会审议判断,应以书面附事实及理由,指明招标机关原采购行为有无违反法令之处;如有违反者,有权提出建议招标机关处置的方式。3申诉的效力,“可视同诉愿决定或调解方案”4。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台湾**采购争议解决机制中的异议程序为申诉程序的必经程序,而且,对私法性质的争议,如果已经采取司法或其他救济程序,则不依异议及上诉程序。5然而,该法并未对何种争议为私法性质的争议作出明确的界定。
调解。供应商与采购机关之间因执行采购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通常依据仲裁或诉讼程序解决,但仲裁或诉讼程序,耗时费力,因而有必要建立简易、迅速、公平、合理调解制度的必要。因而我国台湾《**采购法》除明定供应商与采购机关间关于履约及验收争议,可依第六章“异议及申诉”规定提出异议及申诉外,另外创设了针对“合同履行争议”的“调解”机制。
依据我国台湾《**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与采购机关如果未能就合同履行争议达成协议的,任何一方均可向采购申诉委员会申请调解,如果是供应商申请的,采购机关不得拒绝。同时该法还规定,采购申诉审议委员会办理调解的程序及其效力,准用民事诉讼法有关调解的规定。6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供应商与**采购行为中的履约或验收等关于履约事项的争议,应以双方协议不成为前提。
评价。台湾地区**采购的救济机制符合GPA的要求,但也有特殊的规定。针对采购的不同阶段采取不同的救济方法,采购申诉审议委员会是独立的**采购审议机构,主要受理对**采购在招标阶段的申诉,同时,又承担合同争议的调解。在程序规范方面,规定向采购机构提出异议为向采购申诉审议委员会申诉的必经程序。这种程序的规范是值得借鉴的。(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