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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解读**采购评审专家
日期:2015-08-20 16:31  点击:1

评审专家之资格

何谓专家,《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对某一门学术有专门研究的人或擅长某项技术的人”。**采购评审专家,是指符合《**采购法》相关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采购有关评审工作的人员。《**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采购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采购的评审过程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2.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3.熟悉**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能胜任**采购评审工作。

4.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采购评审工作,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5.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6.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对达不到上述第二款所列条件和要求,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并熟悉商品市场销售行情,且符合专家其他资格条件的,可以经财政部门审核后,认定为评审专家。

除此之外,笔者认为**采购评审专家还应具备市场经济及贸易、谈判技巧等相关知识,随着我国加入GPA,评审专家还应具备相应的外语水平。

评审专家之确定

在**采购评审专家的确定上,**采购法规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在确定方式上有三种:

1.原则上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的经办人在财政部门监督下,从同级或上一级财政部门设立的**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

2.特殊情况下,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意,也可以由财政部门专家库维护管理人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后,推荐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3.遇有行业和产品特殊,**采购专家库不能满足需求时,可以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按有关规定确定评审专家人选,但应当报财政部门备案。用此办法确定评审专家不可乱用,必须符合四个先决条件:首先采购人采购的是特殊行业、特殊产品;其次是同级或上一级**采购专家库不能满足需求;第三是自行确定的专家也必须符合回避的有关规定;第四是确定之前必须保密。

评审专家之回避

为了保证**采购活动的公平性,《**采购法》规定了评专家的回避制度。哪些专家应回避呢?

1.回避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主要是指三年内曾在参加该项目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与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等。

2.参与了制定招标文件与评分办法等的专家应当回避。

3.因规定不能以专家身份参与本单位或本部门采购项目的评标,所以被抽取的专家应回避。

4.供应商认为评审专家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让其回避。

5.一年内连续参加了三次以上的评标活动的专家应主动回避。

6.供应商有充足理由认为某专家需要回避的,应当实行回避。

评审专家之权利

《**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对评审专家的权利作了明确的规定,主要有:

1.对**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2.对供应商所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评审权。

3.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

4.对**采购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控告和检举权。

5.对改进完善**采购监督管理、评审工作、业务代理工作的建议权。

6.按规定获取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收益权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对**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评审专家有义务主动了解**制度与相关情况,不断更新和拓宽自己的知识面,跟踪**采购知识的发展,跟上**采购前进步伐;二是**采购评审专家管理部门有义务对评审专家进行定期的**,帮助他们进行知识更新,知晓**采购的相关知识。评审权反映在评标专家按照《**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在评标方法以及定标原则大的框架内独立地行使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判、检查、审核的权力。评审专家的表决权反映在依据自己的判断,对投标供应商排名或决定取舍上独立地行使自己的决定权。

评审专家之义务

《**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对评审专家的义务也作了明确的规定。评审专家的义务主要分为评标前、评标中和评标后。

1.评标前主要有参加和接受财政部门组织的**。

2.评标中主要有为**采购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严格遵守**采购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发现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采购评审工作的组织者或财政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3.评标后主要解答有关方面对**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配合处理质疑、投诉事项;及时向**采购专家库管理部门告知个人信息的变更情况;接受监督部门的考核;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等。

评审专家之管理

**采购评审专家是一个松散的群体,没有严密的组织结构,因此专家的管理有别于其他组织的管理。对于专家的管理可实行自愿申请、部门审核、制度约束、奖惩分明等方式。

1.**采购监管部门可以根据管理需要,颁发《**采购评审专家聘书》。

2.评审专家的管理与使用实行相对分离,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专家库维护管理与抽取使用相互制约的管理制度,即**采购专家库的维护管理与使用抽取工作分离。并根据行业和专业实行分类管理。

3.评审专家应依据自己的学识和能力,只接受并提供自己熟悉专业、能够胜任的项目的评审、咨询和论证服务,不得主动要求参与某个具体项目的评审工作。评审专家接受评审工作邀请后,应按时参加评审活动,不得无故缺席、擅离职守或中途**。因故不能参加评审的,应及时通知邀请单位或财政部门。

4.评审专家的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当在开标前半天或前一天进行,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天。参加评审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

5.评审专家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评审专家进行**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面的学习。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或记录:

1.无故拒绝接受评审工作邀请的。

2.接受评审工作邀请后,未按规定时间参与评审,影响**采购工作的。

3.不遵守回避制度,评审期间违规使用通讯工具的。

4.在评审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

5.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但对评审结果没有实质影响的。

6.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标准和评审办法对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未对判定为不合格或无效投标的投标文件做出详细、具体的记录(书面说明)的。

7.违反**采购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及其他信息的。

8.不能按规定回答或拒绝回答采购当事人的询问,不积极配合处理质疑、投诉事项的。

9.评审意见违反**采购政策规定或者存在错误,情节较轻微的。

评审专家在一年内发生两次通报批评或不良记录的,将取消其一年以上评审资格。累计三次以上者将不得再从事评审工作。

评审专家之监督

对评审专家的监督重点应在评标过程中的现场监督,这里面存在一个度的问题,既要让评审专家独立地进行评审,不干扰正常评标,又要防止评审专家过大地使用自由裁量权或利用评审权寻租。对评审专家的现场监督重点为:

1.监督评审专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标准和评审办法,对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2.监督评审专家对判定为不合格或无效投标的投标文件做出详细、具体的记录(书面说明)。

3.监督评审专家独立评标,不得在评委之间相互串通。

4.监督评审专家对供应商的答疑行为。

5.监督评审专家在特殊情况下使用通讯工具。

评审专家之考核

对评审专家的考核分为两部分,一是复审。评审专家的管理部门应当对所聘评审专家的资格每两年检验复审一次,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聘用。复审的内容应包括:

1.弄虚作假骗取**采购评审专家资格。

2.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是否能够继续满足**采购评审工作要求。

3.是否熟悉和掌握**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方面的新规定,并参加必要的**采购**。

4.在已参加的**采购活动中是否严格遵守客观公正等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5.有无违反**采购法规或其他违纪违法不良记录以及管理部门认为应当考核的其他内容。

对在**采购评审工作中有违规行为、不再胜任评审工作、检验复审不合格的,或者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申请的,财政部门可以随时办理有关解除资格聘用手续。

二是考核。管理部门应建立**采购评审专家信息反馈制度,听取有关各方对评审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核实并记录有关内容。**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为每位评审专家建立日常考核档案,记载该评审专家评审的具体表现和有关情况,并按管理部门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材料。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管理部门将取消其**采购评审专家资格:

1.故意并且严重损害采购人、供应商等正当权益的。

2.与**采购当事人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3.违反国家有关廉政制度规定,私下接触或收受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有关业务单位的财物或者好处的。

4.违反**采购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及其他信息,给中标结果带来实质影响的。

5.评审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和干预评审结果的。

6.评审意见两次以上被有关监督部门要求复议,且被证实评审工作存在明显错误的。

7.评审意见严重违反**采购有关政策规定的。

8.以**采购名义从事有损**采购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9.评审工作能力不足以胜任**采购的。

10.拒不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与考核,拒绝接受管理部门监督与管理的以及有其他严重违反评审纪律、评审专家工作规范行为的。

评审专家之奖惩

管理部门根据考核、年度复审情况,对表现优秀的评审专家给予一定的精神或物质奖励。各级监察机关要对属于行政监察对象的评审专家的个人行为加强监督检查,涉及有关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人员行政处分。由于评审专家个人的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评审专家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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