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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评审工作该如何规范(上)
日期:2015-08-20 16:32  点击:5

对于供应商而言,投入大量资源参加**采购就是为了中标,虽说不能以成败论英雄,但是如果落标就意味着失去商机,甚至因此陷入经营危机,评审环节如果有失公允供应商必定无法接受。对于采购人而言,在编报预算、确定采购需求等方面耗费了大量时间和精力,如果因为评审工作不够严谨细致,导致中标供应商在技术、实力或诚信等方面存在缺陷,将会大大增加缔约和履约风险,甚至给国家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对于采购代理机构而言,评审工作是采购的收官阶段,组织不力或处理不当极易引发质疑和投诉,并直接关系到**采购工作的成败。因此,无论从哪个角度考量,规范**采购评审工作的重要性都不言而喻。

**采购评审工作的法制基础

**采购的涉及面很广,覆盖了社会消费市场的众多领域,采购范围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每大类项目又划分为许多小类,甚至还可以进一步细分。**采购方式也比较丰富,除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之外,还包括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以及国务院**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评审方法必须与项目类型和采购方式相适应,这就决定了**采购评审方法的多样性以及评审工作的复杂性。为了将**采购评审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在《**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基础上,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政策法规,明确了责任主体、工作程序、评审方法和标准等事宜,初步建立了**采购评审的制度框架体系。**采购评审工作的现行法律依据可以概括为三类:一是财政部制订的货物、服务类项目的评审规定;二是国家发改委牵头制订的工程招投标的评审规定;三是商务部制订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评审规定。

分析后不难发现,我国**采购存在明显的部门分割现象,尚未形成规范统一的**采购市场,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采购制度的规范性和严肃性。上述问题的根源在于**采购法制不统一,《**采购法》同《招标投标法》存在明显的抵牾。《**采购法》第四条规定:“**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言下之意,货物和服务招投标不适用《招标投标法》,这实际上是一种误读。《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由此可见,《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制度适用于所有采用招标方式的项目。然而,《招标投标法》立法的初衷是规范建设工程项目,许多规定并不适用于货物、服务类项目。因此,应当尽快废止《招标投标法》,或者对其进行全面修订。构建规范统一的**采购市场,不仅需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完善的法律体系,而且要求各种规范在其制定、解释及实现过程中必须保持一致。**采购法制不统一、不健全不仅会影响采购程序的规范性,还将破坏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采购评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采购制度不断向纵深推进,评审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以采购程序最为复杂的招标方式为例,评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可以概括为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评审方面的规定过于笼统。现行**采购评审规定明显滞后于实际工作,许多规定过于笼统,没有结合项目特点充分细化,操作性不强,评委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影响了评审工作的客观公正性。此外,各地执行的政策口径不统一,即使是同一地区的不同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同类型项目时使用的评审方法或标准也不尽相同;部分管理职能存在交叉的项目(如基建配套设备)问题更加突出,在适用政策法规方面仍然存在较大争议。

二是投标文件初审容易被忽视。投标文件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资格性检查是对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初审,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符合性检查是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投标文件初审直接决定了投标人能否被列入评审范围,是评审工作的重要前置环节,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职责不清晰等原因容易受到忽视,这就给**采购工作带来了较大风险。

三是汇标分析工作机制尚未建立。汇标分析源于工程招投标,是指采购代理机构在评标之前,全面、客观地对所有投标书内容进行汇总比较和分析,形成完整的汇标分析报告,提供给评标委员会作评标参考。汇标分析技术含量较高、工作量较大,涉及符合性检查、商务标汇总分析、技术标汇总分析等一系列工作。由于种种原因,**采购项目的汇标分析工作机制存在缺失,对评标质量产生的负面影响不容小觑。

四是价格分计算方法存在误区。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应当按照公式计算价格分,以货物、服务类项目为例,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实践中存在一大误区:即认为投标价就是评标价,最低投标价就是评标基准价。事实上,计算价格分应当以评标价为基础,投标价经过评审和必要的调整后形成评标价,只有在投标文件准确无误时两者才是相等的,评标基准价也必须满足严格的前提条件。

五是技术标评审缺少量化标准。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时,除价格之外其他内容统称为技术因素。以货物、服务为例,具体包括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技术分由评委根据主观判断评定,缺少定量的计算方法,自由裁量权和人为因素难以避免。此外,评委主要根据投标文件的单方面表述进行评分,很难对其中的信用风险进行评估,技术评分能否客观全面地反映投标人的真实水平存在不确定性。

六是对低价中标法的理解不够全面。无论是最低评标价法还是合理低价法,都强调了低价中标的概念。实践中存在片面理解低价中标的现象,错误地认为低价中标就是由投标价最低的供应商中标。实际上,低价中标是有严格的前提条件的:一是要实质性响**标文件,二是根据统一的价格要素确定评标价格,存在计算错误的要根据招标文件进行调整。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还要求根据技术偏离调整评标价,工程项目的合理低价法也是建立在计算评标价的基础之上,且投标价不得低于成本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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