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采购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
任何一项改革和制度的实施,其实质是对原有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市场经济本质上法制经济,发达国家**采购制度的最大特点就是法规制度体系非常完善。由于**采购制度在我国实施的时间不长,建立健全完善的**采购法规体系还有一个不断探索的过程。
(一)宏观层面
我国**采购制度实施是以自上而下的路径进行的,因国家宏观层面的政策导向直接对**采购工作起着决定性作用。目前,从宏观层面的制度建设现状看,**采购制度建设主要有以下问题需要解决。
1、法律、法规、制度建设方面
国家《**采购法》和相关的配套法规出台后,使**采购工作有了基本的法律依据,但是由于**采购实践活动是丰富多彩的,采购的内容千差万别,面临情况千变万化,**采购工作发展的速度很快,就目前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已经不能适应快速发展的实际需要,迫切需要加快对《**采购法》及其配套法规的不断建立健全,结合实际工作的对现有法规的深化、细化工作,以解决工作中面临的各种实际问题。
从国家立法层面上解决《**采购法》与《招投标法》之间的协调性。由于国家《招投标法》先于《**采购法》出台,而后者的调整规范对象又涵盖了前者,两者在调整和规范的对象和内容上存在交叉,比如:对工程类项目的招标,应该纳入**采购范围由**采购机构招标或是进入建设领域的招标机构进行招标,其政策界限并不清晰。
修改完善现行法律法规中部分缺少操作性的规定。**采购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反映出了许多规定缺少操作性,比如:采购方式以“公开招标”为主,事实上在基层**采购活动中,此条规定根本无法落实,绝大多数的项目均以“非公开招标”方式实施;在询价采购和竞争性谈判方式的采购活动中,以“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价格最低者成交,这项规定在具体的采购活动中也基本没有可操作性;采购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目前我国各地的采购机构多数都隶属于**的某一职能部门,这一现状明显与法律规定相悖。
2、**采购管理体制方面
采购机构设置不统一。各地采购机构多数都成立于2001年国家实行**机构改革之时,由于**采购是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重要手段,为此,采购机构最初也就成为各级**财政部门管理的下属事业性质机构之一。这种设立模式在**采购初期的确为推动**采购工作的快速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2003年随着《**采购法》的出台,明确**采购的管理部门为各级**财政部门,同时要求实行“采”“管”分离的管理体制,各地采购机构陆续与财政部门分离,有的划转到“**办公室”管理,有的划转到“机关事务局”管理,有的直接与中介代理机构合并;有的由类似“**采购领导小组”之类的临时机构管理,没有主管部门;也有部分地区仍保留在财政部门。由于采购机构设置不统一,客观上导致了**采购政策措施的落实在渠道方面上下不畅通,更谈不上及时,基层采购机构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遇到的困难向上反映的渠道也不畅通,从纵向上看,上下缺乏政策支持、业务指导、**、政策咨询关系;从横向上看,地区间采购机构缺乏相互交流、学习关系。各地采购机构在办理相同采购项目时,对政策的理解和具体操作方式上存在很大差别,几乎可称之为各行其是,千姿百态。
采购机构的地位、权利、责任不清晰。为了实施**采购制度,各地成立了相应的集中采购机构,有的部门也成立了专门的采购机构,近几年,经过各级财政部门审批,还产生了一部分社会中介机构。按照**采购法的阐述,一般理解是:无论是何种情况下成立起来的采购机构均属于代理机构,仅仅在于有偿代理或无偿代理的区别。既然是代理机构,在采购什么(即采购需求、技术标准),如何采购(采购的方式、程序),如何落实(具体的评标办法)等采购业务的核心问题上缺少应有的法定话语权。采购机构在实际操作中,采购需求、技术标准、档次、参数这些容易产生倾向性、排他性的问题由采购单位确定,采购机构没有修改的权利,顶多也只有建议修改的权利;运用的采购方式是由财政部门事前审批下达,即便有不妥之处,采购机构也只有反映情况的义务,如审批机关坚持,也只能照此办理执行;在采购文件的编制方面,本应是采购机构的本职工作,但实质上仍需要经过监督机构的审查,审查认为不合法不合理的地方,仍需重新调整,除不合法之处外,更多的是是否合理的问题,由于没有明确的界限,往往在很多项目上存在较大的争议,而采购文件的责任人却是采购构机构。从这几方面情况看,实质上反映了我们现行的**采购法律制度对采购单位、采购机构、监管机构等,各自在**采购活动中的职责、权利、义务定位不清晰,需要进一步完善。由于没有解决好职能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导致采购机构要么为了经济利益(往往更多地表现在中介机构),要么怕得罪人,没有责任心(往往更多地表现在**设立的采购机构),执行**采购政策走样,最终使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原则大打折扣。
3、政策功能作用发挥不佳
**采购政策功能认知度不高。由于**采购制度实施时间不长,包括社会公众及****在内的多数人对**采购制度缺乏足够的认识或者存在认识的误区,对**采购的政策功能更是知之甚少,仅仅把**采购看作是节约财政性资金、预防腐败行为的一项制度或手段之一。
对**采购制度重视程度不够。**机构中有些部门、单位对**采购制度认识不到位,未按照要求认真落实和组织实施**采购工作;有的单位领导甚至对**采购持有抵触情绪;有的单位提出采购需求时片面强调其特殊性,在采购中指定品牌、指定供应商,企图通过**采购的合法形式实现其自身不法目的,这些想法和做法在很大程度上干扰着**采购工作正常进行,阻碍了**采购政策功能的发挥。
政策功能操作性不强。我国**采购的基础法律尚不完善,目前虽已形成初步的**采购法律体系,颁布实施了《**采购法》,但相关配套法规缺失。如《**采购法实施细则》至今尚未颁布、“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内涵与外延未做出具体规定;具体落实“保护民族产业”的政策功能措施尚无章可循等,使得**采购政策功能多数仅停留在原则性的规定阶段,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规范。
(二)操作层面
**采购制度的确立和实施在我国被喻为一项利国利民的“阳光工程”,逐渐被社会各界所认识。总体上,由于制度设计、法律法规、公众接受程度、执行时间等方面的原因,我国各地的**采购机构在具体的采购实践活动中,越来越暴露出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
1、**采购规范性问题
采购活动过程是否规范是衡量**采购工作成败的关键,也是采购活动由原来的分散采购改变为集中采购以后,人们谈论的和关注的焦点。目前,在**采购活动操作的规范性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采购信息公开程度不充分。一些采购机构对采购事项未按规定要求进行信息公示或公示时间较短,没有尽最大程度调动具有资格的供应商参与的积极性,最终导致采购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
采购程序不透明。没有事先制定采购项目的详细操作程序和实施步骤,程序不清、步骤不明,或采购过程中临时决定变更程序、调整内容等,使供应商无所适从。
评标办法缺乏公平性、科学性。在**采购活动中,一个项目采取何种评标办法,如何评标,是关系供应商是否中标的决定性因素。由于采购项目在内容上千差万别,现行有关评标办法的规定比较原则,没有按采购品目进行细化,这就为采购文件的编制者为达到某种目的提供了操作空间,容易导致产生评标办法缺乏公平性、科学性的问题。
评标公正性不高。任何一个采购项目都需要评标人员进行评标操作,由于受评标人员专业性、职业操守等因素的影响,在评标工作中,人情标、关系标的问题屡见不鲜,评标的公正性大打折扣,引起投标人质疑、投诉的现象屡见不鲜,影响**采购形象。
2、**采购效率问题
当前,大多数采购单位或部门对**采购最大的意见就是“程序太多,效率太低,纳入**采购影响单位正常开展工作”。的确,采购效率低下的问题成为困扰**采购参与各方的难题。采购人意见最大但无可奈何、采购机构倍感被动而有心无力、审批监管机构常招非议却有苦难言。造成**采购效率低,采购周期较长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采购预算编制缺失。**采购制度要求各单位部门在每年初都根据本单位的业务工作需要编制**采购预算,经审批后作为当年的采购计划,以此提高采购的计划性,减少盲目采购、随意采购。而此项措施在基层(主要是指县级及以下)往往是难以落实,主要原因是受当地财政部门年初预算的财力的制约,每年初都无法将各单位计划的采购项目所需资金纳入年初财政预算进行安排,只有在年度财政预算执行过程中逐步解决采购资金问题,视资金的情况再确定采购项目,或随时根据工作任务的需要进行采购,因此致使临时性采购随时发生,无法实现按采购预算实施采购的要求,计划性差,与采购单位的及时需要相比较,按照**采购的程序进行操作后,则显得采购效率比较低下。
程序与效率客观矛盾。**采购与单位部门自行采购相比,其实质就是剥夺了采购单位在采购内容、采购对象、采购方式、采购金额等方面的完全自我决策权。单位自行采购时,采购决策具有涉及人数少、决策快、操作方便灵活、随意性大等特点,因此决策时间过程短,效率高,不足之处在于缺少公开性、行政领导者个人主观意志对采购事项起着决定性作用。由于实行**采购,必须经过采购项目审批、采购文件编制、信息公示、招标投标程序、评标规则、采购结果公示等一般程序,每一道程序均需要耗费相应的时间,且不论采购金额大小,这些程序都是不能省掉的,以保证**采购的公开性、公平性和透明性,客观上,这些必经程序本身就与采购时间效率是一对矛盾,也是成为降低采购时间效率的主要原因。这些因素是采购机构在实施采购活动中无法避免的客观现实。
采购人员专业化程度不高。各地采购机构人员结构与**采购事业发展速度不相适应。一是从业人员数量少,各地**采购机构成立之初,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数与初期的采购工作量相适应,但近年来**采购范围、规模、采购金额发展十分迅速。从2001年650亿左右到2007年已经达到4660亿元,是初期的7倍多,而**采购从业人员却没有相应增加或增加不多。二是**采购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由于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需要采购人员掌握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等多方面的知识。大部分采购人员对市场经济条件下所必须具备和掌握的**采购政策、招标投标活动规则、商业合同、商业谈判、市场调查及商品、工程和服务等方面的有关知识和技能知之甚少,多数是一边实践一边学习。目前尚未完全形成一支专业化程度较高,业务素质较强,适应**采购发展现状的采购队伍。
参与各方协调配合不够。**采购活动要实现规范、高效运行,涉及的相关参与方必须搞好协调配合工作。一是由于各单位的采购项目缺乏计划性,常常是根据工作需要而随时向审批机关提交采购项目申请。审批机关进行调查、核实、呈报、审批、下达等环节又有相应的一些要求和规定程序,使得采购项目的第一关审批环节就开始出现严重的延时问题。二是采购单位准备不足。许多采购单位认为实行**采购后,采购项目由专门的采购机构去实施,没有认真对采购项目需求方面提前作好详细准备,而是在实施过程中逐步修改、调整、明确采购需求,导致采购流程不同程度地被延迟或中断。三是采购机构人少事多,工作不能及时安排或安排不当,也可能致使采购项目出现无法及时实施的情况。四是市场因素。各单位因工作需要所要求采购的商品,其内容是十分丰富的,但是在基层往往可能因为商品采购的特殊性、信息公示范围的局限性,以及**采购的政策规定与部分商品的市场销售模式(如:市场上越来越多的商品实行“品牌代理制”的销售模式,一种品牌或型号的商品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只有1家供应商)等原因,出现供应商数量达不到法定3家的要求,使采购机构依法实施采购时带来困难。
3、采购资金管理
**采购资金的主要来源是财政公共性资金,资金来源的多少和使用方向决定着**采购的主要内容。当前在采购实践活动中,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在采购资金管理方面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给**采购参与各方都造成不利的影响。
资金未落实即实施采购。一般情况下,**各部门单位应该在采购资金已完全落实的情况下,根据工作的需要实施采购行为,签订采购合同,履行采购合同,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与市场是一个良性互动的过程。但在实际的采购活动中,由于受各个地方的财政财力、**工作的阶段性目标、日常工作的突发事件以及资金的划转程序等因素制约,许多部门单位都存在资金未落实就实施采购活动的情况。
未按合同支付采购资金。除因资金未落实不能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外,在**采购活动中,由于采购单位对通过招投标活动而产生的采购结果的控制力比自行分散采购的控制力越来越弱,招标采购结果不是采购单位认为最理想的、满意的结果,这种可能性越来越大,一旦采购单位认为有必要,就很有可能以各种借口或理由,采取“不按合同约定支付采购资金”的手段对供应商进行故意刁难,而多数的供应商面对如此境况时,一般都会采取被动接受的方式耐心等待,或通过不同形式对采购方“做工作”,或找采购机构协调解决,却很少有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问题的,比如: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苛刻的付款方式。由于**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对采购项目的资金支付方式尚未作统一的规定,这就为采购单位利用采购资金支付方式达到采购目的提供了一定的空间。比如:采购单位往往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比较苛刻的付款方式,其办法主要是延长付款时间,如在几年内分期付清,未支付部分却不计算利息;或在质量方面提出严格要求,一当出现质量问题(却不论问题大小)则无条件扣款等,使具备条件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因考虑相关风险而望而止步,不敢参与正常竞争,一当采购单位满意的供应商中标时,则苛刻的要求在执行时却又随时可以因人而改变。
4、**采购监管
**采购改变原各单位“自行分散采购”为“集中采购”,为此,如何防止“分散腐败”成为“集中腐败”的问题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操作程序的不规范,容易产生违背**采购政策的现象。只有加大对**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才有可能减少或杜绝**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问题。这一问题能否解决好,关系着**采购制度实施的成败。当前**采购活动的监管工作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三位”现象。一是监督“越位”现象。《**采购法》中明确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是日常**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机关。由于各种原因,实际工作中,除各级财政部门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外,同级纪委监察局、审计局也在履行日常监管,有的地方甚至当地的检察院也参与到**采购活动的日常监督中来。比如一项招标活动多个部门到现场进行监督。的确,这些部门对**采购活动从不同的角度都具有一定的监督权,但多家部门都同时进行现场监督实属有“越位”之嫌。二是监督“错位”现象。有的监督部门或人员认为自己是采购活动的裁判,当出现分歧时,自作主张;有的为达到某种目的,发表倾向性意见,引导评委;有的“鸡蛋里挑骨头”专找问题,干扰正常采购活动,使采购活动无法正常进行,存在严重的“错位”现象。三是监督“缺位”现象。在采购活动中,监督部门没有发挥正常的监督作用,怕得罪人,对评标人员倾向言论不进行制止;对不按规定程序实施采购的行为不予阻止;到场与未到场一个样。
双重标准审批。采购项目一般都先经过财政部门审批,有的还要经过纪委监察部门审批。在采购方式的审批方面,由于政策法规仅对“公开招标”等五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况做出原则性规定,而各种不同的采购方式之间的政策界限却并不十分清晰,为此,可以从某种意义上理解为:只要是经过审批的采购方式都是正确的。有的审批机关在审批采购方式时采取“双重标准”,或针对不同的采购单位、或相同的采购项目审批为不同的采购方式,通过确定不同的采购方式来影响或达到某种采购结果。
监督能力。大多数监督机构的人员都没有具体从事**采购工作,缺少监督经验和能力。有的监督人员对**采购政策法规程序不熟悉,有的执行政策缺乏灵活性,有的对政策生搬硬套,不尊重客观现实和听取各方意见,固执己见,使采购活动常常无法正常进行。
完善**采购制度的对策措施
**采购制度在我国建立和快速发展的事实已经充分证明这项制度在我国经济社会建设事业中的重要作用,坚持和完善**采购制度,推动我国**采购工作更好更快的发展成为全社会各界人士的共识。要完善我国现行**采购制度,必须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状况,以“科学发展观”理念为指导,从各个层面着手,采取多种措施,综合改革和创新,充分发挥**采购职能,实现**采购功能最大化,从而推动我国**采购不断深入发展。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重视。**采购制度能够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引入我国并为我所用,是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从开始试点到现在,在整过发展过程中,各级**对此项工作都非常重视,在法律、制度、机构、管理、实施等环节建立和出台了一整套政策措施,促进**采购活动在全国**和迅速发展,取得了很大成功。随着这项制度的深入发展,**采购制度逐步在发展过程中暴露出一些急需加以解决的问题。要解决好这些问题首要条件是各级**必须对此引起高度重视并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由于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的特点决定了行**利和公共财富相对集中管理,要在改革和完善**采购的政策措施方面取得新的、较大的突破,必须得到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才有解决问题的可能,否则是难以实现的。因此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当前改革和完善**采购制度的重要性,采取措施,积极向**管理和决策者自下而上及时有效反映当前**采购的现实状况,争取各级**领导的重视,各级**采购管理和决策部门,针对当前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逐步采取自上而下的改革和举措,出台相关政策,及时有效地解决**采购目前存的困难和问题。
科学发展。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国特色的**采购制度体系、执行体系、监管体系和考核评价体系是我国**采购发展的长远目标。在实现这个目标的过程中,我们必须以**提出的“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立和谐的“供、采、管”关系,统筹兼顾各方利益诉求,充分调动**采购参与各方的积极性,促进**采购事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才可能真正使**采购保持快速、健康、有序良好发展轨迹。
(二)加快制度体系建设
加快**采购制度体系建设,使**采购工作有法可依是当前深化**采购制度改革,解决**采购各项问题的关键所在。因此必须下大力气完善**采购法律制度体系。具体应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尽快研究制定《**采购法实施细则》(条例)。按《**采购法》的立法宗旨和精神,对其相关的原则性规定进行分解、细化,进一步丰富和充实**采购制度体系,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切实解决现实工作中“有法可依”的问题。比如:对**采购活动中各种采购方式的评标办法的原则性规定进行细化、解释、说明,以增强在具体工作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减少随意理解,甚至不恰当使用评标办法的现象。
加快建立健全地方性各层次的**采购规章制度。鼓励各地方**采购管理机构,在《**采购法》及上级**采购管理规定的框架下,根据本地**采购实际情况,本着公平、公正、竞争的基本原则,针对**采购活动的客观需要,以开拓、创新、探索的精神,研究制定有利于提高采购效率、有利于监督管理、有利促进**采购事业发展的办法、措施,而不应一味等、靠上级政策解决问题。
明确界定**采购参与各方的职责权利。**采购活动本身涉及多个参与方,各个参与方在整过采购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各不相同,只有对采购人、采购机构、供应商、监督机构、评标人员等在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和权利作出非常明确的界定,使众多的参与者按职责办事,工作到位而不越位,采购活动才可能顺利实施。
(三)理顺管理体制
实践证明,我国**采购管理体制不畅越来越成为阻碍**采购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为此,我认为,理顺现行管理体制是非常必要的和迫切的,也是迟早的事情,早解决比迟解决更好。
统一设置国办性质的采购机构。在国家层面上,按《**采购法》的要求,单独成立一个部门,负责全国**采购工作。重点是统一规范设置省级及以下国办性质的采购机构(**采购机构),一种方案是各级**单独设立一个部门,直接受当地**领导;另一种方案是统一设置隶属于各级**办公厅(室)或机关事务管理局的采购机构。无论何种选择,核心问题是上下统一,实行全国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只有真正理顺管理体制,明确国办性质**采购机构的职责和权利,才可能最大限度地发挥**采购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积极作用,促进**采购政策功能的实现,同时,应当禁止国办性质采购机构社会中介化。
严格划分不同性质采购机构业务范围。**采购资金来源于社会公共资金,这个本质特性决定了国办性质的采购机构理应承担这部分**采购业务。而社会中介性质的采购机构只能代理除使用社会公共资金以外的企业、个人的采购业务。从体制上必须对二者的业务范围做出清晰的界定,以从**采购的角度维护国家利益。
加快采购人员队伍建设。**采购工作最终要依靠采购人员去落实,在当前**采购发展十分迅速的背景下,加快建立一支与**采购工作相适应的人员队伍显得十分紧迫。各级**应加大**采购人员的**力度,通过教育、**等形式逐步造就一支高素质的采购队伍。
(四)依法强化监管
依法强化对**采购活动的监管是保证**采购依法实施的重要保障,任何一项制度的实施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管最终都可能会偏离正常的轨道。我认为强化**采购监管应做好以下工作:
加快完善监管法规制度。以《**采购法》为基础,根据**采购工作的发展变化,及时制定和出台与监管工作相配套的**采购监管工作法规、制度和办法,充分赋予**采购监管部门的各项监管权力,明确监管职能,保证监管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使监管工作具有独立性、权威性。同时明确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办法,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增强监督的震慑性。
加强部门配合,共同做好监管工作。各级财政部门是《**采购法》明确的监管机关,应当切实肩负起**采购的日常监督管理责任。同时,要积极发挥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等机关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形成各部门协调配合,通力协作,互通信息,从不同层面和角度对**采购进行监督。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开展联合检查,共同协商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及时纠正或处理,从而杜绝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
全程监管。不断创新监管方式,调整监管内容,实施科学监管,变现场监管为主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为主的全程监管。例如:积极参与招标文件编制工作,对其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对采购资金结算情况进行监督,规范结算行为;对采购项目履约情况进行监督,促进采购项目保质保量完成。
健全监管机构。依法统一设置**采购监管机构并合理配备人员是保证**采购监督管理成效的关键因素。只有合理设置**采购监管机构,建立一支高素质的**采购干**伍,开展多层次、多渠道的业务**,提高监管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才能够提高**采购监管水平,增强**采购监管机构的监管力度和效果。
(五)构建考核评价体系
构建**采购考核评价体系是促进**采购工作的客观需要,要逐步探索建立一套完善的考核评价办法,并运用到实践中去考核、衡量一个地区、一个采购机构或一个采购人员的工作绩效,以此促进**采购工作各个层面的良性发展。
对各级**的考核。各级**是**采购的决策者、组织者和推动者。我们可以从这几方面来评价各级**在**采购中所发挥的作用。一是**重视程度。是否建立专门的领导机构和安排专人负责领导**采购工作;是否根据国家**采购政策制定和实施本级**采购具体规章制度;是否将**采购工作作为**工作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是否每年召开**采购工作相关会议;是否及时解决**采购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二是本级**辖区内**采购规模、范围是否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如:占GDP、财政支出的比重是否合理。三是本级**各部门、单位对**采购工作是否支持配合,自觉执行**采购政策。四对本级**机构、人员工作业绩是否建立和执行考评制度。
对采购机构的考核。采购机构是**采购的执行主体,重点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评。一是采购规模和范围是否与机构、人员相适应;二是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和完善;三是否严格按审批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操作是否规范、公开、公正,程序是否合法、清晰;四、供应商质疑或投诉的数量及解决处理情况。
对采购从业人员的考核。采购从业人员是**采购中最积极、最活跃的因素,要“以人为本”建立对采购人员的考核评价制度。一是对采购工作量的考核;二是对采购工作节支率、时间效率的考核;三是采购工作规范化程度的考核;四是承办项目质疑或投诉及处理的考核;五是政策理论水平、执业资格和采购能力的考核。
实行采购审计制度。由各级**审计部门对本级**采购工作进行绩效审计,如:审计采购机构的采购金额、节支情况、办理时间、办理程序、**采购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等,对取得的成效进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和完善措施等,把**采购审计作为一项制度长期执行。
(六)创新促发展
**采购工作需要创新,只有勇于创新,不断开拓,**采购工作才有向前发展的不竭动力。如果一味墨守成规,思想僵化,没有敢于创新的精神,只会阻碍**采购工作的开展。
我国**采购总体上已经完成了制度框架的建立,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全社会对**采购关注度越来越高,为此,要求我们从事**采购事业的机构和人员,根据现有**采购法律法规精神实质和基本原则,在采购活动实践中不断开拓创新,勇于探索,丰富和发展**采购理论和实践,为推动**采购事业发展做出贡献。
创新体制。逐步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采购运行体制,统一机构设置,细化监督管理,创新和完善各层面的制度建设。
创新采购方式。围绕现代化计算机网络技术手段,建立**采购信息网络系统、实行区域招标、协议供货、网上招标等新的采购形式,根据不同的采购项目,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更加高效、实用的方法,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
创新评审方式。评标人员在**采购活动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直接影响评标结果。要不拘一格降人才,充实**采购专家库。创新专家抽取办法,多抽取外地专家参与评标,实行网上评标、异地评标等,解决当地专家人数少,评标公正性欠缺的问题,实现专家资源共享。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市场经济体制逐渐成熟,我们相信,只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改革和完善**采购制度,不断探索,勇于实践,**采购将会在我国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重作。(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