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入GPA谈判中确定**采购实体应注意的问题
1. 研究其他成员实体清单,做到知己知彼。
尽管GPA意图将所有采购活动受“**的控制或影响”的实体纳入GPA的约束范围,但是,一实体是否最终纳入附录1,还需根据谈判情况而定。要确定我国加入GPA谈判中**采购实体的出价清单,除了须了解GPA对于**采购实体界定的一般标准外,还必须对GPA其他成员的实体清单进行研究,做到知己知彼,灵活运用,争取要价和出价的平衡。
GPA将其附录1中的实体清单分为3个附件:附件1“****实体”、附件2“次****实体”、附件3“其他所有依照本协定规定进行采购的实体”。其中就附件1和附件2而言,在理论上似乎应当存在“**”和“地方”等层级的划分。但是研究各成员方的实体清单,各成员方实体组成及其分配仍存在不同。各成员方附件1的组成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只包括****行政机构或部门,如德国、意大利、西班牙、以色列等。然而这些国家将**公共实体(central public entities)列入附件2,即次****实体中。
第二类国家在附件1中不仅包括****机构或部门,而且包括国家层面的实体。例如美国在附件1中包含了劳动部和国家航空和宇宙航行局。
第三类国家在**层面包含了所有国家实体,不对国家实体做附件1和附件2之分。将国家实体全部列入附件1的国家有奥地利、加拿大、瑞士、日本和美国。
各成员方对附件2的理解也存在不同。有些国家从严格意义上理解次****实体,即地区和地方当局及它们的实体,如日本和美国,但是,还有一些国家如欧共体的一些国家将**和次**实体混合在附件2当中。
对附件3“其他所有依照本协定规定进行采购的实体”的理解更是存在不同。欧洲国家将欧共体指令Directive93/38/E.C.第2条规定的实体列入附件3中,主要指水、电、城市交通、港口、航空等部门。因欧共体指令Directive93/38/E.C.第2条不仅包括公共管理局和公共企业,而且包括国家授予专门或特别权利的私人实体,列入GPA附件3中的实体仅包括公共管理局和公共企业,不包括这部分私人实体,尽管这些实体享有国家授予的特权,受到**的控制或影响。其他一些国家在附件3中更是包罗万象。如日本附件3包含的实体从公用企业到烟草公司、竞赛委员会、社会科学委员会等,美国附件3还包括独立于能源部的田纳西州流域管理局以及能源市场管理局。
各成员方实体清单出现的差异,主要原因在于GPA对实体缺乏明确的界定。尽管如前文分析,1994版GPA和2007新版GPA关于“更正或修改”条款表明列入附录1的实体或实体的采购活动受到“**的控制或影响”,但是在谈判界定GPA适用实体范围时,“**的控制或影响”的原则从未使用过。“实体”界定的不明晰使得谈判双方在面对作为普遍概念的“实体”时,很难判断该“实体”是否属于受GPA约束的实体。为此,谈判双方更主要的关心点不是实体本身的性质,而是实体所代表的部门及其采购合同的经济价值。各成员方实体清单的差异,在某种程度上是各成员方谈判策略选择的结果。例如欧共体将**实体分为两部分列入2个附件中,也许是其谈判策略的选择,毕竟每个附件中的实体所承担的义务或约束是不同的。当然,因不同国家不可能存在公共采购职能完全相同的两个部门。谈判双方只是尽可能寻求在互惠基础上达成经济平衡。既然不同国家对不同附件的组成存在不同理解,并可以作为承担不同义务的策略选择,在中国提交的出价清单中,中国作为一个拥有众多性质复杂的机构的国家,该如何配比不同附件的实体构成,亦是我们应当首先考虑的。
2.充分利用例外原则,渐进开放**采购市场。
GPA附录1中的3类不同的实体,究竟有多少采购实体能够被纳入GPA范围进行规范,关键是要看申请加盟成员方的出价清单和谈判情况。GPA不仅规定成员方在附录1中列明其适用GPA的采购实体清单,同时其本身规定了一些例外领域,主要是涉及国家安全、秘密等项目。除此之外,还可以通过谈判确定协议适用的例外,包括**采购实体、地区数量及地区采购实体,都可以谈判。在成员方的实体清单中,以注释形式规定了例外的特定部门,主要包括内务、外交、农业、教育、能源、国防、宗教等部门,所例外的既包括货物的采购,也包括服务和建筑服务的采购。
另外,2007新版GPA第4条关于发展中国家的规定,对发展中国家特殊与差别待遇进行了较大的调整,对发展中国家给予了特别的考虑。该条款要求成员方给予加入GPA的发展中国家最惠国待遇,同时在其他成员方允许的前提下,按照时间表在过渡期内采取过渡性措施(具体包括贸易补偿、价格优惠、渐进式涵盖特定的采购实体或行业、在过渡期内采用更高的门槛价四种措施)。由于这个条款是有期限的,而且不是自动适用,能否充分享受该协议的权利,还要看具体谈判的情况。
中国在制定加入GPA的实体清单时,应当事先对加入GPA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确定我国哪些采购实体最适宜承担实施国家安全、公共秩序、环境保护以及弱势群体保护等公共政策目标的职责,哪些工业部门、服务领域最需要歧视性采购政策的保护,在实体的选择上,应充分利用GPA本身的例外以及发展中国家例外的原则,遵循先开放**机关、其他公共机构、公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渐进式放开的规律,保留有关国家安全、经济命脉的部门及其他敏感部门作为适用GPA的例外。
同时,我国对加入GPA的实体清单进行确定时,应当综合考虑其他成员方对我国出价的预期。提交过低的出价清单,不仅使我国可能被视为加入GPA没有积极严肃的态度,从而使加入GPA谈判难以顺利进行;另一方面,如果我国出价范围过窄,中国的供应商也进入不了其他缔约方相应的**采购市场。因此,我国在制定出价清单和谈判过程中,应本着攻守平衡的原则,采取在国际上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同时扩大**采购市场的战术和战略,确定我国的**采购实体。
3.市场化取向改革与国有企业适用GPA的选择。
中国加入GPA谈判,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之一就是国有企业是否作为**采购实体列入附录1的问题。我国《**采购法》规定**采购主体是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不包括国有企业。2001年我国加入WTO时,国有和国家投资企业也被排除在**采购之外。2001年《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第47段规定,“中国代表确认,在不损害中国在《**采购协定》中未来谈判权利的前提下,所有有关国有和国家投资企业用于商业销售的货物和服务的采购、用于商业销售或用于非**目的的货物的生产或者服务的提供的法律、法规及措施,将不被视为与**采购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措施”。第46段规定,“中国代表进一步确认,中国将保证所有国有和国家投资企业仅依据商业考虑进行购买和销售,如价格、质量、可销售性和可获性,并确认其他WTO产业的企业拥有在非歧视的条款和条件基础上,与这些企业在销售和购买方面进行竞争的充分机会。此外,中国**将不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国有企业或国家投资企业的商业决定,包括购买或销售的任何货物的数量、金额或原产国,但以与《WTO协定》相一致的方式进行的出外”。
勿庸置疑,我国国有企业已基本完成市场化取向改革。**不再直接管理国有企业的人、财、物和产、供、销等生产经营活动。而且中国正在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既然我们在加入WTO时承诺国有和国家投资公司的购买和销售等活动将不再受**的影响和指导,依据采购实体的采购活动受**控制或影响的标准,如果我国不存在商业活动受**控制或影响的国有企业,那么我们在加入GPA谈判的实体清单中就不应包含国有企业。
但是,依据GPA的规定以及各成员方附录1的构成,一般而言GPA附录1由**和次级****采购实体以及公共企业等实体构成。**在其GPA附件3中包含了公共管理局和公共企业。正如欧洲委员会市场总司司长霍尔姆奎斯特先生于2007年6月11日在北京召开的中欧**采购研讨会上所致的开幕词中所言,“在**,出于为满足公共利益的特殊目的而进行非商业化活动的公共实体或尚未自由化的公用事业领域的国营企业都受**采购立法的约束。在我们看来,中国应当在即将到来的GPA谈判中提出相同的实体涵盖范围”。中国加入GPA谈判,国有企业问题将成为中国与欧洲联盟谈判的焦点之一。在中国主要谈判对手中,欧洲联盟的问题最大,因为美国基本上不存在国有企业问题。****采购实体的定义标准是所谓“受公法支配”,不但国有企业而且还将一部分执行公共职能的私有企业也被纳入**采购实体范围。
如果我国无法避免将部分国有企业作为采购实体列入附录1中,那么我们应当借鉴其他成员方的做法,采取有选择、分阶段方式进入,并且只放开“**目的”的设备采办、技术服务和工程建设。选取部分公用事业领域的国有企业列入附录1的采购实体中,并同时做出例外规定,例如,韩国在其附录1中包括韩国电信公司,但同时做出购买公共电信商品和电信网络设备不适用的例外规定;日本在其附录1中列明了“日本东部电报电话公司”和“日本西部电报电话公司”作为采购实体,但同时规定公共电力电信设备以及电信安全服务的采购不包括在内。
随着我国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的市场化改革,对于作为采购实体被列入了附录1中的国有企业,我国还可以通过GPA的变更和修改程序,以“**对其采购活动的控制和影响已经得到有效消除”为由申请将已经列入的国有企业从附录中予以去除。例如,2001年8月日本以私有化为由通知**采购委员会从附录中删除东日本铁路公司。2001年9月美国同样以私有化为由通知**采购委员会从附录中删除铀矿产公司。同时2007新版GPA为解决修改GPA涵盖实体时出现的分歧,规定了解决争议的仲裁程序,以配合新内容的制订。当某国**希望将某一个采购实体从它的采购实体清单当中免除,而各方对该实体所受的**控制或影响是否已经消除出现分歧,可由仲裁机构决定这个**能否修改GPA涵盖的实体。这有助于建立有效消除**控制或影响的指标性标准,改善修改GPA约束采购实体范围的流程。
一旦部分国有企业通过谈判没有被纳入GPA附录1的实体清单中,我国**还应当注意在今后尽量避免**和已列入附录1实体对其采购行为的控制或影响,以免这些未列入附录1的采购实体因“适用实体对其的控制”仍须受GPA的约束。 (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