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应的对策
整合“专家库”资源,建立专业科学分类体系。专家库的建设是整个评审专家管理体系的基础工作,所有评审环节出现的问题,都与专家库的建设相关联,因此,建立一个既能满足数量要求,又能保证评审质量的专家库,是目前对评审专家管理迫在眉睫的一项工作:
在来源上应面广人多。想要建设好的专家库面临的首要挑战是采购项目数量的无限性和库内专家有限性的矛盾。广泛征集相当规模数量的专家是解决矛盾迎接挑战的前提。可以对有兴趣参与**采购评审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敞开大门,尽量掌握最广泛的人力资源。不应简单地在有关媒体上发布征集公告,真正有水平的专家需要监管部门去挖掘、去发现,鼓励各层面推荐专家:一是整合使用专家库的基层单位资源、二是整合高校和科研机构专家资源、三是整合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专家资源。
在质量上应严格把关。不仅对是否满足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进行把关,而且需要对相关专家的从业背景、工作经历、业内人员的反映等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必要时,还应该了解专家以前参加社会招标或**采购的评审经历,以及采购代理机构对其的评价,对评审专家要有充分的了解,以便在实际管理和使用时做到“疑人不入库,用时不疑人”。
在分类上应合理归类。随着**采购项目增加,评审专家相对匮乏,使用频率“超标”和专业偏离问题愈显突出。由此**采购专家库面临另一个挑战,这就是采购产品种类无限性和库内专业分类有限性矛盾的挑战。因此,必须对符合资质条件的专家进行合理分类,最终目标是建立起行业分类和产品之间的对应关系。笔者认为,分类可以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按照**采购目录分成不同的大类;二是根据每大类的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如计算机设备可分成硬件、软件、视频等小类,充分发挥专家的专业化水平;三是根据实际采购的需要,适时增加、调整专家库的分类。
在归类上应维护更新。随着信息化时 代的到来,专业技术知识的更新速度越来越快,监管部门要克服专家库建设一蹴而就的片面认识,树立长期建设、动态管理观念,否则将落后于时 代的发展,对**采购的评审工作产生不利影响,因此,评审专家库必须定期维护、更新,及时吸纳新的、符合资格条件的专家入库,淘汰知识老化、不了解市场变化的及年龄偏大的专家,建立专家优胜劣汰制度。
规范专家评标行为,提高评审软硬件环境。由于评委会对采购项目的评审结果有生*大权,所以必须保证评委在法律、法规和正常的评审环境下履行自己的职责。为防止在评标会场某个评审会成员发表倾向性意见,造**为因素影响评审结果,可以考虑设有隔音处理的专家评审室,实现专家与专家分离、专家与供应商分离、专家与采购人分离的“三分离”;同时把评标区与办公区、公用区分离开来,使评标小组能在完全隔离的情况下公正评标;另外,专家评审室还最好设信号屏蔽系统,使评标区内外实现信息隔离,使评审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杜绝与外界的接触,确保评审工作的保密性。
实行专家资信档案化管理。笔者认为监管部门应为每位专家建立专家资信档案,根据各位评审专家在评标现场的表现,就其水平、经验、能力、公正性做出评价,并记录在案。对资信好的专家,可以在咨询、验收等过程中多次邀请,对于资信一般的专家采取少请或不请的措施,特别是对在评标过程中有不公正或违纪行为的专家要及时反映并上报,坚决清除出专家库并不再邀请使用。
运用多种形式沟通,加强专家对采购工作的指导。受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专业和素质等方面的制约,**采购工作离开专家将寸步难行,笔者认为,应实行问卷调查、座谈会、咨询会等形式加强专家对**采购工作的指导。**采购工作人员要和专家经常沟通,多听建议,才能不断提高,不断完善。
掌握合理搭配,寻求商务与技术相兼容。目前,评审专家库大多按照采购项目的专业类别设立,库中的专家大多为相关行业的技术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有时对供应商的投标或响应文件中商务、法律部分把握不住。为了保证对供应商公平、公正的评价,建议在评审专家库中单独设立经济、法律方面的专家,这类专家要求必须对《**采购法》、《合同法》、**采购相关规定以及其他基础经济、法律知识有一定层次的研究,能够对评审现场中出现的商务、法律方面的问题做出权威的解释,避免因类似问题造成供应商不必要的质疑。在抽取评审专家时,需兼顾法律、经济方面的专家,建立法律、经济与技术专业相结合的评审专家小组,可以避免评审过程中出现盲点,使评审结果更公平、公正。
提高评审费用标准,实现付出与所得相匹配。为了节约采购成本,许多采购代理机构支付给评审专家的评审费用标准相对较低,造成一些真正有水平的评审专家不愿参加**采购项目的评审,影响了**采购项目评审结果的质量,增加了误评、错评、乱评的概率,最终会对**采购的形象产生不良影响。评审专家的评审费用标准,不能简单按照社会个人平均收入水平来衡量,而应该按照同等水平专家的实际个人收入来计算,例如某地区具备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医生年平均实际收入为10万元,按照平均每年365日计算,该类医生的平均每个工作日的收入应为380元,参加**采购项目的评审工作,将占用该类医生的一定时间甚至有可能超过其上班时间,因此,即评审一天时间其应获得的评审费用应不少于400元,才能够与其实际收入相吻合,如实际获得的评审费用低于以上水平,**采购的评审活动对该类专家将不会产生吸引力。
减少自由裁量权,建立违规惩罚机制。笔者认为,评标结果完全由专家决定并不科学,存在着一定的风险,虽然我国目前还不能像有的西方国家**采购那样取消专家评审,但可以减少评标专家的权力,尤其是减少评标专家的自由裁量权,同时应发挥集中采购机构的专业作用和全方位的监督作用。与此同时,还要对应的建立评标专家违规的惩罚机制,加大评审专家的违规成本,一是加大处罚力度。处罚的金额、承担的法律后果应与其所拥有的权力相适应。二是实行公开曝光制度。财政部的《专家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评审专家名单必须在财政部指定的**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也可以同时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建议将违规专家的名单比照上述规定公告。
加强监管力度,建立监督管理的系统工程。**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应该是动态、连续的过程,新的《**采购评标专家监督管理办法》除对现有法规、文件已有的规定进行细化,使之可操作外,还建议增加如下内容:
定期**制度。鉴于目前评审专家大多为技术专家,不能完全符合**采购评审要求的现状,监管部门应加大对评审专家的**力度,不仅应让其了解**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等普及性知识,发放有关**采购的法规、理论的宣传资料及实务工作信息,力争把评审专家培养成满足**采购评审需要的复合性人才。
日常考核制度。监管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专家库内的专家进行考核,并实行相应的淘汰制度。
定期述职制度。专家必须每年进行工作总结,就参加**采购的评审工作情况向监管部门汇报,包括从专业角度提出对**采购工作的建议。
问责质询制度。实行透明评标,评标前让专家明确自己的责任,面对质疑或投诉,专家要为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解释,包括解释自己打分的理由。
责任追究制度。评委如果有违法违规行为,不论是否造成损失均须追究相应的责任,决不能姑息迁就,必须有具体的实施细则。
对监管者的监管。在评审过程的监督方面,实现对评审现场的全程监督。全程监督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所有采购项目对专家及采购人的评审活动,全程都由专人监管。在重大采购项目上,采购代理机构可邀请监委人员、特邀监察员及其他监督管理部门人员对评审现场实行全程监管,如果监督管理部门、监管人员在工作中有渎职、失职行为,监管不力,造成**采购重大失误的,同样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