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采购评审专家行为的对策
细化违规处罚情形,建立权利和义务相对等的管理制度。管理办法虽然对评审专家在**采购活动中应承担的义务和违反规定的各种情形,以及将受到的处罚作出了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许多违规情形却难以认定,如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在评标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性或歧视现象的”,评审专家在何种情形下是有明显倾向性或歧视现象,管理办法没有规定,是由采购代理机构还是监管部门来认定这种行为,管理办法也未作说明,如是监管部门来认定,监管部门是否所有**采购项目都必须到采购现场监督?管理办法的可执行性不强,造成评审专家即使未在**采购活动中承担其义务,监管部门和采购代理机构也不能对评审专家进行实质上的处理,管理办法已发布了近4年,笔者尚未在财政部指定发布媒体上发现有多少评审专家被通报过,但目前每个**采购项目必须由评审专家决定,却是实实在在的事实,造成实际评审工作中评审专家的义务和权利不对等。因此,必须对评审专家的处罚规定进行修改,进一步细化对评审专家的违规处罚情形,明确监管责任人,缩小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权,杜绝评审过程中不负责任、胡乱评审的现象。
完善专家管理规定,建立管理与使用相协调的监管制度。管理办法对评审专家的资格条件进行了详细规定,但对评审专家的具体评审过程缺少规定,管用分离的结果是:监管部门“管”有办法,采购代理机构“用”却无从下手。评审过程监管规定的缺失,是评审专家自由裁量权过大的原因之一,因此,应建立日常管理与评审过程管理相配套的监管制度,关键是增加评审过程中采购代理机构如何对评审专家(包括采购人代表)监管的内容,使采购代理机构有“法”可依,应授权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专家的评审结果进行审核,明确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拒绝违法、违规采购结果的情形,防止评审专家滥用自由裁量权。
监管部门应建立全国性的评审专家监管体系,与采购代理机构紧密联系,对采购代理机构反映的有关评审专家问题,应及时调查核实,符合通报批评、不良记录或停止从事**采购评审资格情形的,及时做出相应的处罚,并将处罚决定在全国**采购指定发布媒体上通报。
同时,管理办法中还需增加对采购文件预审、供应商质疑、供应商投诉处理时评审专家的使用规定,减少对评审专家评审次数的规定,鼓励真正有水平、责任心强、愿意参与**采购工作的评审专家多参加评审活动,明确对评审专家违规处罚的行政主体,以及处罚决定的适用范围,进一步完善管理办法。
夯实专家基础建设,建立结构与分类相适用的评聘制度。专家库的建设是整个评审专家管理体系的基础工作,所有评审环节出现的问题,都与专家库的建设相关联,因此,建立一个既能满足评审时对专家数量要求,又能保证评审质量的专家库,是目前评审专家管理迫在眉睫的一项工作:
在数量上应多多益善。在设库的初期,对有兴趣参与**采购评审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应敞开大门,尽量掌握最广泛的人力资源。不应简单地在有关媒体上发布征集公告,真正有水平的专家需要监管部门去挖掘、去发现,个别专家还应主动上门邀请。
在质量上应严格把关。不仅对是否满足管理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进行把关,而且需要对相关专家的从业背景、工作经历、业内人员的反映进行审核,必要时,还应该了解以前相关专家参加社会招标或**采购的评审经历,以及采购代理机构对其的评价,对评审专家要有充分的了解,以便在实际管理和使用时做到“疑人不入库,用时不疑人”。
在分类上应满足需要。建立专家库的目的,就是为**采购项目提供满足其评审需要的专家,因此,必须对符合资质条件的专家进行合理分类。笔者认为,分类可以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按照**采购目录分成不同的大类;二是根据每大类的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如医疗设备可分成生化、影像等小类,充分发挥专家的专业化水平;三是根据实际采购的需要,适时增加、调整专家库的分类。
在时效上应定期更新。随着信息化时 代的到来,专业技术知识的更新速度越来越快,评审专家的专业水平必须及时更新,否则将落后于时 代的发展,对**采购的评审工作产生不利影响,因此,评审专家库必须定期更新,及时吸纳新的、符合资格条件的专家入库,淘汰知识老化、不了解市场变化的老专家,建立专家能进能出、定期更新的动态管理机制。
讲求专家合理搭配,建立商务与技术相兼容的构成制度。目前,评审专家库大多按照采购项目的专业类别设立,库中的专家大多为相关行业的技术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有时对供应商的投标或响应文件中商务、法律部分把握不住。为了保证对供应商公平、公正的评价,建议在评审专家库中单独设立经济、法律方面的专家,这类专家要求必须对《**采购法》、《合同法》、**采购相关规定以及其他基础经济、法律知识有一定层次的研究,能够对评审现场中出现的商务、法律方面的问题做出权威的解释,避免因类似问题造成供应商不必要的质疑。在抽取评审专家时,需兼顾法律、经济方面的专家,建立法律、经济与技术专业相结合的评审专家小组,可以避免评审过程中出现盲点,使评审结果更公平、公正。
加强评审现场监督,建立独审与合议相互补的评审制度。为了避免评审专家独立评审时出现的乱评、错评现象,应充分发挥出评审小组中每个专家的特长,取长补短,促进评审结果的公平、公正:
应允许采购人代表适当介绍,但不得干涉专家独立评审。在正式评审前,允许采购人代表对项目做适当的介绍,可以使评审专家在较短的时间内对项目实施的背景情况有大致的了解,有利于评审出的结果更能符合采购人的实际需要。但采购人代表只能在评审开始前对项目的基本情况进行介绍,在评审过程中不得对评审专家施加任何影响。
应允许专家适当合议,但不得影响其他专家独立评审。在现场评审的资格性审查或符合性审查时,应允许评审专家对供应商的投标或响应文件中有关内容集体研究,特别是关系到供应商是否有资格进入详细评价的问题,应由专家集体讨论决定。在进行详细评价阶段,建议应由每个专家独立评审,不允许个别专家暗示或影响其他专家的评审。
应允许专家对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讨论,但必须严格按公布的标准评审。允许评审专家对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讨论,既有利于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方法和标准中存在的不足,又可以促进评审结果的进一步合理。但即使已公布的评审方法和标准存在不足,专家在评审时也必须按照既定的方法和标准评审,除非方法和标准中存在明显的歧视性或影响公正的内容。
提高评审费用标准,建立付出与所得相配套的报酬制度。为了节约采购成本,许多采购代理机构支付给评审专家的评审费用标准相对较低,造成一些真正有水平的评审专家不愿参加**采购项目的评审,影响了**采购项目评审结果的质量,增加了误评、错评、乱评的概率,最终会对**采购的形象产生不良影响。评审专家的评审费用标准,不能简单按照社会个人平均收入水平来衡量,而应该按照同等水平专家的实际个人收入来计算,例如某地区具备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医生年平均实际收入为10万元,按照平均每年250个工作日计算,该类医生的平均每个工作日的收入应为400元,参加**采购项目的评审工作,将占用该类医生的正常休息时间,因此,评审费用应按照其加班的情形来计算,即评审一天时间其应获得的评审费用应不少于800元,才能够与其实际收入相吻合,如实际获得的评审费用低于以上水平,**采购的评审活动对该类专家将不会产生吸引力,除非该项目在其他方面对该类专家具有一定的意义。
普及**采购常识,建立专业与常识相结合的**制度。鉴于目前评审专家大多为技术专家,不能完全符合**采购评审要求的现状,监管部门应加大对评审专家的**力度,不仅应让其了解**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等普及性知识,而且需针对不同的采购方式,强化**采购专业知识的**,如招标方式和竞争性谈判方式的评审过程不同,对专家的知识结构要求也不同,招标方式要求专家必须按照既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而竞争性谈判则需要专家掌握一定的谈判技巧。同时,应根据已开展的**采购项目,分不同的项目组织相关专家进行交流、**,力争把评审专家培养成满足**采购评审需要的复合性人才。(下)
